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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备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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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备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一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实验室设一名财产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800元以上),要逐台建卡、建帐,做到帐、物、卡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上交、退役、报废、降级使用、调出、报失、报损等手续。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和两用物品(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磁盘等),要建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本教研组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三、外教研组(本系或外系)借用,仪器设备要由借用教师申请,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设备凭据),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教研组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设备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出借期限为一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用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五、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设备管理负责人审核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经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具体赔偿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办理。

六、学生实验中,借用器材要登记,实验后要如数交还。

医院设备管理制度 篇二

一、医院有关医疗、教学、科研使用的医疗设备,单价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均属固定资产范畴,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医院医疗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设备科作为医院医疗设备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设备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培训、考核、出入库、内部借调、内部转账、计量、维修、保养、清查盘点、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三、设备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碚区财政局实时颁布的《重庆市北碚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

四、医疗设备完成招标采购后,由使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设备科人员和供货商三方按照招标采购技术要求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大型医疗设备由重庆市医疗设备质量检测管理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五、各使用科室人员在操作新购医疗设备前必须由厂家工程师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医疗设备。各科室新进人员在操作医疗设备前必须在科室内部进行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操作医疗设备。甲、乙类医疗设备、医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上岗合格证才能上机操作设备,并且每次开机运行都要有详细记录,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使用。

六、医院其他科室作为医疗设备的使用部门,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位置。使用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医疗设备的自检、验收、操作使用、再培训考核、计量管理、维护保养、不良事件上报、清查盘点、报废等方面的使用管理,并完善相关记录。

七、领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不准在科室之间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变动时,须经设备科同意完善转账记录后由设备科库房办理科室转账过户手续。

八、医疗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经医院批准后方可借出,收回时由保管科室检查无误,方可接收,并完善相关借用记录。

九、各科室所使用的医疗设备发生故障时,未经设备科同意不得将设备带往外地修理。

十、设备科每年9月至12月期间联合财务科、审计室相关人员对医院各科室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次,清查后保存好盘存记录。如有盘亏、盘盈情况,应查明原因核实后由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员写出书面报告,经设备科长和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单台件采购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设备档案。主要包括医疗设备申请单、招标采购文件、验收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使用说明书,线路图等资料。各科需用时,应到设备科办理借阅手续。

十二、使用寿命超过折旧年限,故障频发,无维修价值的医疗设备,应先由医疗设备使用科室提出报废处置申请,经设备科、财务科、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北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北碚区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医疗设备报废处置手续。处置医疗设备固定资产后残值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禁止各科室自行处置、报废医疗设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或报废金额过小,北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责成医院相关部门核查是否有待报废医疗设备未履行手续,是否存在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现状情况。

十三、医疗设备存储房间内应保持整齐、清洁,经常注意门、窗、水、电的关闭,下班前仔细检查,以确保安全。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四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局《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促进实验室计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计量管理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二、凡属国家依法管理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周期及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超检定周期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

三、仪器设备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使用,并持证上岗。对主要仪器设备,要作好使用记录。

四、仪器设备的分类、标识、编号、检定、配置、使用、报废与封存,悉遵守局《检测设备管理办法》。

五、仪器设备管理资料包括以下项目:

1、原始记录包括

①、在用检测设备台帐、检定、修理历史记录卡、周期检定合格证。

②、在用检测设备检定、校验、修理、调试记录。

2、检测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包括:设备的操作规程、设备说明书、电器线路图、配套仪器登记、拆箱记录、出厂合格证书、周期检定证、维护保养记录等。作为检测设备的使用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3、检测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是各级计量人员的工作记录,是考核工作质量,处理质量事故,仲裁质量纠纷的原始依据。

设备管理制度 篇五

管理制度

1、按规定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严禁不携带或多携带入井。

2、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在领取设备时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示数错误,示数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瓦斯便携仪或更换便携仪电池。

3、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瓦斯便携仪,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瓦斯便携仪。

4、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有关人员是否携带瓦斯便携仪进行检查。

5、井上监测监控人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7、专业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8、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9、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监测监控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进行巡查,对设备或线路上的'积尘、“挂汗”要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区队负责找出负责人进行处罚并照价赔偿。

11、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监测探头,不得因探头本身的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12、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13、各分站电源由机电科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开关的正常运行。

14、井下分站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科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zx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教务处与总务处组织实施。教务处主要负责学院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和多媒体教室设备的维修,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用学院仪器设备费购置,供给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使用,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帐的仪器、设备、设施,也包括已在学院申报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四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定学院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2、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

第二章维修原则

第五条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内技术优势。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指导仪器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员做好技术维护工作。

第七条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属于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当按《zx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确须更换的,应当先交旧后领新,属消耗性的零配件应从各系、处、科室事业费中支出。

第九条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应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

第三章维修方式

第十条预防性检查

在开学前、期中、期末三个关键时间段,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日常性维修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和登记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技术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技术指标测试,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针对性检查

当发生突发性的事故现象或较大面积的故障现象时,维修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可以不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的技术测试,以恢复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为维修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全面性维修

教务处和总务处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分批对技术状况较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的维修和检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分解,对照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指标,对各功能部件进行全面的鉴定,及时更换部分常用部件和易损部件,以彻底排除存在的故障隐患。在仪器设备到达规定的报废期限之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特点,安排若干次全面性维修,以最大限度地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维修范围

第十四条对教学、办公用仪器设备,学院将尽可能保证维修经费。

第十五条对不承担教学任务,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从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对主要从事行政、后勤和对外技术服务业务的专用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该部门的经费或对外服务业务收费中全额支付。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审定,将依据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零使用台时,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总务处与厂方(或经销商)联系,由厂方(或经销商)保修。

第十九条对于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7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二十条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单位(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向教务处或总务处提出拟改造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维修程序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学院统一制定的《zx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对于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或一次性维修台数较多、或损坏较严重的仪器设备,还应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

第二十三条维修过程中不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需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须报总务处备案。单项(台、件)维修费用在300元及以下的由份管院长审批,单项(台、件)维修费用超过300元的由院长审批,不具备维修条件的部门需维修仪器设备时应向教务处及总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修理。维修完成后应填写《zx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见附件2)对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适当配备相应维修工具,大件(单价50元及以上)、套件由保管部门保管人员集中管理,小件工具可由使用人领用,并在教务处或总务处记入个人保管使用帐。维修工具归本部门,领用人调离本部门时,应在一周内办理移交手续或退还教务处或总务处,逾期按工具丢失处理。工具丢失按《zx职业技术学院损坏、丢失公物赔偿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和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其他技术资料。

2、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仪器设备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活动形成的有关记录。

3、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进行的预防性检查、日常性维修、针对性维修和全面性维修等活动形成的有关记录。

4、在仪器设备报修过程中,形成的《xx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和《zx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等维修单据均应记入设备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总务处负责解释。附件: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各种分析仪器、测试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宏观管理,并由仪器设备负责人、财产管理员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对公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交接者要完整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替者要掌握仪器的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数量,资料数量。

第四条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六条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型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原则上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后方可使用;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有责任配合仪器设备负责人作好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使用技术培训、评比等工作,对尽职尽责的人员实验室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交由学校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八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2)未掌握操作技术和未了解仪器性能而轻率动用。

(3)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不赔偿。

(1)正常使用中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

(2)经过批准试用的复杂仪器设备。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条件,虽经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3、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值酌情处理。

(1)遵守制度,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后,能主动如实报告,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认错较好的。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3)损失零配件能够修配的,可以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4、赔偿处理权限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九

一、仪器设备管理宗旨

为搞好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与综合利用,提供物资条件及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质量与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二、仪器设备的范围

凡实验室现有的各种常用和贵重仪器均列入此范围。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则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采取个人负责制,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被指定的责任人要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负责仪器日常的维护保养,有故障后及时反映,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联系维修。责任人有义务解答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技术指导。

3、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1)定期清点、核对仪器设备的实有数是否与其帐、卡相符,每学期末清核一次。

(2)定期保养、清洁、检查仪器设备,保证其完好率,每季例行一次。

(3)随时注意观察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4)注意平时的整洁卫生,每次实验完后,要及时将仪器设备收拾摆放好。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则

1、使用人应按照仪器使用手册使用,使用过程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如因不规范使用出现问题,由使用人负一切责任。

2、实验室按计划在实验前检查、准备好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准备室)供实验教学和科研使用,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出。

3、实验室的准备室仪器设备由承担本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技术员共同使用、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五、仪器设备的借用规则

1、若有其他人需要使用仪器,需向责任人提出借用要求,并服从责任人的安排。如对责任人的安排有异议,可向功能室主任反馈。

2、实验室需借用他室的仪器设备,须办理手续,方可借用。

3、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时,须经实验室主任的同意,办理手续,方可外借。

4、公用仪器应遵守先后的原则,有序使用。如因故取消,应事先向责任人说明,若无故违约,浪费时间,则需登记在册。

六、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1、实验室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与要求,提出仪器设备年度计划,上报院主管部门。

2、根据学校教学经费情况与中心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仪器设备计划,交设备处实施。

3、实验室要认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多与有关部门联系,较好地完成计划任务。

4、实验室根据变化情况临时增加仪器设备计划,须将计划交给设备处。设备处根据经费情况,考虑能否调整计划,同意临时增加计划的实施。

5、实验室将仪器设备领回来后,要及时验收,(包括对其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以便得到妥善解决。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维护保养中发生、发现故障,能自行检修的,要及时检修;没有把握或无能力检修的,应联系送修或请技术人员前来维修。

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既要有超前意识,又要注意勤俭节约,报废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七、仪器设备摆放规则

原则上仪器一旦交由责任人负责后,应有固定的摆放地点,不得随意摆放,如遇特殊情况,则需要与责任人共同商定,使用完毕后归放原处。贵重仪器原则上固定摆放,不得移动。

八、处罚规则

对仪器使用人,因为操作不当引起的仪器损伤或损坏,应该及时上报相关人员,不得隐瞒,并承担相应的善后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条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室仪器设备。

第三条职责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内容

第一款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由行政部档案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统一管理。

(一)仪器、设备均应建立设备档案。

(二)仪器设备的档案应设专人专柜管理。

(三)仪器设备档案应包括的内容照《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程序》执行。

(四)仪器设备的。原始档案资料持有者有义务上交归档,不得存放于个人手中。

(五)档案使用需办理借阅手续,严格管理。

第二款仪器设备的存放环境

(一)精密仪器存放室应避免阳光照射,保证仪器的光学系统正常。应与化学检验室隔开,以防止腐蚀性气体、水汽腐蚀仪器设备。

(二)精密仪器室内应有空调装置,保证室内温度、湿度相对恒定,每日作两次温、湿度记录。室内应避光,通风良好。

(三)精密仪器室附近应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以备随时使用。

(四)天平及其他仪器应设在防震、防晒、防潮、防腐蚀的单独房间内。

(五)烘箱、高温炉应放在不易燃烧或坚固台面上。

(六)较大仪器应固定,不得任意搬动,并罩上仪器罩防尘;小型仪器可直接放在柜中。

第三款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分析用仪器的容量、灵敏度均应与所从事的分析操作适应。如精密度达不到要求,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报废。

(二)仪器设备安装完好,应经过验证,且精密仪器应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三)精密仪器应注意防潮,及时更换干燥剂。对不常用的仪器应经常除湿并保证每月通电一次。

(四)各种精密仪器设备应制定使用。内容包括:

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等。

使用操作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

(五)使用人应熟悉仪器使用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性能,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好使用记录。

(六)检验设备由专人(使用者)管理,无关人员严禁动用,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七)精密仪器设备的拆卸应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

(八)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做好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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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十)依据国家计量法及实施细则,企业计量部门对实验分析用计量仪器应定期校验或送出校验。无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计量仪器、设备不得购入。

(十一)一般类计量仪器、仪表由本企业计量部门检定,属国家强检仪器、量具应到当地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准使用。

(十二)不得使用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停用”状态标志。

第五条使用前检查有无检定合格证,是否在检定效期内,无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期限的

仪器不得使用。

第六条附则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20xx年1月1日总经理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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