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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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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新版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村民自治(1)1

三明学院社会实践调研论文

题目 姓名 专业 班级 学号 0261216

三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

08 月10日

目录索引

一、当前乡村“管理精英”的素质现状

二、乡村“管理精英”素质衰退对乡村基层公共治理的影响

三、影响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建设的制度因素分析

四、结 语

摘要:趁着暑假我对福建省的20个村村治状况、问题进行了实证调查和综合分析,觉得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弱化,是村干部“本土化人才危机”所致,乡村人才危机的制度性根源在于“乡村人才成长制度、村干部选任制度、乡村利益分配制度和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应把村民自治作为国家重构的内容,虽然对推进基层民主具有重大意义,但并没能有效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日逾凸现的矛盾和难题,也未能切实增强乡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目前农村社会的改革问题实质上是乡村基层的社会重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放宽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实现与国家重构的良性互动;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分治格局,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加强村民自治。

关键词:村干部、人才危机、政治制度、农村研究、中国

进行研究的20个村,都是亲自派人进行访问了解得。但这20个村都在福建农村,因此这些村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福建农村目前的大概面貌和现实处境,具有一定的类型分析意义。在我们调查的样本村,都先后进行过不少于2次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在最近(底-初)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64.7%的受访村民参与了选举投票,有16%受访者没参与选举投票,另有13.5%的受访者说不知道选举的事。这表明大多数村民都参与了本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

一、当前乡村“管理精英”的素质现状

乡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主要取决于乡村管理精英,其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基层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乡村公共治理的绩效。从我们调查的样本村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乡村基层管理精英的素质状况不容乐观,村庄“本土化人才危机”已经严重影响到乡村公共治理的过程与绩效。人们通常所说村干部的素质,主要包括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四方面。在这里,我们从年龄结构、文化水平、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等四个变量来作相应分析。

⒈年龄状况。村干部年龄结构老化这一普遍现象,是多年来村级组织建设中一直存在的严重问题。经过讨论研究,村级建设由重点突破转向全面建设、整体推进,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作为村建工作的重点内容得以实施,但村干部年龄老化问题并没能得到很好解决。从样本村的情况看,村支书的平均年龄为44.5岁,村主任的平均年龄为42.7岁。 ⒉文化水平。文化贫困是农村社会贫困的主要根源,这一现象在村干部队伍中同样比较突出。从样本村情况看(见表2),村支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当家人”,国小以下文化程度的高达53.6%,其中还有7.3%属于文盲和半文盲,而高中 [2]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

7.4%;村委会主任虽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后经民主选举产生,其作为农村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代理人,文化结构状况有所改善,但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并没根本性解决,国小以下文化程度的仍高达46.3%,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只占12.2%。从整个村干部队伍的总体状况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只占24.1%。而农民党员的。文化结构状况更令人甚忧,国小以下文化程度者高达61.5%[3]。

表2 村两委主要干部文化结构状况统计表 N=20(村)

⒊政治素养。主要指干部的党性意识、理想信念和组织观念。从样本村情况看,在当前的“压力型体制下”,迫于财税压力,乡镇党委、政府在选任村干部时,都把目光集中在“三种人”(即有钱、有势、有关系)身上。这样,村干部队伍中一些人党性观念淡薄甚至违法乱纪;有的村干部没有奉献精神,只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利;有的村干部专权霸道,甚至有x些地方出现了“恶人治村”现象。

表4 您觉得您村的村干部法治观念怎么样? N=20(村)

资料来源:对20个样本村情况的调查

⒋道德品行。主要指处事的公正性、行事的宽容性和为人的正直性。管理学的观点认为,管理者的影响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层级优势,由其职位的高低决定,是“派生性”的影响力;二是人格优势,由其道德品行决定,是“内发性”的影响力。而后者比前者的作用效果更明显更特久。

二、乡村“管理精英”素质衰退对乡村基层公共治理的影响

农村“管理精英”素质的衰退,已经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局面极不和谐,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管理问题。中央和各省市党委虽然注意到了一些趋向性危机,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如“莱西会议”后,中央和各省市党委把村建工作的重点就放在解决村级组织“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上。《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后,“有能谋事和民主理事”又成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总的说来,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村级组织建设上了一个台阶,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也有了明显加强。但是,与新形势新环境的要求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无人办事”的亚瘫痪状态依然存在。农村社会这种“人难找、事难办、钱难出 [5]”的“三难”局面,在经过10多年的村级建设后依然普遍存在。从样本村的调查结果看这种村仍占55%。前表3的结果也显示,农村的治理“盲区”严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职能错位。,导致村干部出现“角色冲突”[6]。二是身份与职业的分离。。三是利益分化。

“干群关系紧张”的现象相当普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经济利益主体更趋多元化、农民价值观念更趋多样化;同时农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增强,农村社会矛盾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直接或间接地围绕经济利益的调整分配而引发的矛盾不断激化,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焦点。

三、影响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建设的制度因素分析

通过上述对农村村干部现状与乡村基层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前农村治理困境的成因,在于农村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谋事和民主理事”的良性局面没能形成,致使村级基层组织执政能力不强,战斗力、凝聚力、影响力下降。其实质是由于村干部“本土化人才危机”造成的,而乡村“治理人才危机”又引发乡村“政治危机”――农村基层政治整合能力差。那么,造成乡村“人才危机”的原因又何在呢? 从我们调查的20个样本村的基本情况看,改革开放前农民的流动权利基本上被剥夺。这些村当时农民向外流动的方式主要是政策性流动,通过这种转移方式实现了非农化的人口共有近1420人;而其中因考取大中专院校实现外流的是主体,约占政策性非农转移人口的65%左右,而与此相对立的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农民流动单一向度化的“强制度性”限制,使得农村精英的流动呈现为“净流出”状态,“跳农门”不仅成为农村学子的期盼和目标,也成为政府提取农村精英的一种制度性渠道。这又诱发了农村精英“恋根情结”的“断裂”,导致农村出现了精英的“筛子效应”――乡村的精英被“筛出”农村,而非精英却留在农村。从我们所调查的样本村看,所有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农家子弟,没有一个回到了家乡,就是参军的农家子弟也大都想方设法留在城镇。这种人才成长制度的设立,致使农村社会出现对人才的“制度性”“排出效应”,导致乡村社会出现“本土化人才危机”。 务工与务农比较收益差距的拉大,使得大量农村青壮劳力外出务工。在我们调查的样本村,外出务工劳力中18-35岁的青壮劳力占75%,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占59.5%。就是“留守”农民中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的也大多数都属兼业人员。结果是真正的“留守”农民呈现

为高龄化、低素质化。这致使农村选任干部时可选择对象的范围减少、素质下降,从而制约了对农村管理人才的优化配置。

四、结 语

当前乡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建设的形势不容乐观,农村治理困境凸现。而问题的实质在于农村“管理精英”短缺所致。引发村干部“本土化人才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性因素是根本性的、关键性的。这些制度主要有:人才成长制度村干部选任制,农村利益分配制度。为了将强村民的自治,我们需要为农村留住人才,多实行村官制,为大学生瞎想为民服务打下坚实基础。在村官的带领下村民自治就会另创不一样的局面和形式,村民开始接触一些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也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今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也已经下达至农村各个村庄。为村民实行自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农村文化程度不高者较多,应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只有这样,村民自治才能更好的实行和推广,从而实现共同富裕,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城乡间的不平等也要得到改善,要让城乡有一样的发展机会。城镇崛起方能带动中国之崛起,村民自治就正是村民自治委员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 孙远东:,《现代化进程中的草根行政》(M)|

2.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M)

3. 樊平:1997,《体制性权力与内生性权力》(M0

4. 徐 勇等主编:,《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M)

5. 肖唐镖 邱新有 唐晓腾等:2001,《多维视角下的村民直选》(M)

6. 肖唐镖:,《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与乡制变迁》(M)

7. 肖唐镖:2003a,《二十余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M)

8. 肖唐镖:2003,《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M)

9. 赵树凯:2001,《问题与治理――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阶段性推进的分析》(N)

10. 仝志辉 贺雪峰:2002,《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M)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篇二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镇党委和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村务工作、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设村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女委员不少于1人),任期三年。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村务、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的土地及村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安全生产;

(二)统筹分社发展经济,管理好土地和其它财产安全;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以及公共设施,鼓励村民创业和就业,带动村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生产等社会公共事务活动;

(四)保障外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合伙者的合法财产权及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安全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保证本村经济发展;

(五)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整顿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素质和生活水平;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

(七)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员,做好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分社与分社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八)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九)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十)召集村民代表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加强全村出租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二手房东财产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积极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和复员退伍军人、烈属的生活问题和工作就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设有如下办公室:人民调解、警务区、计划生育、妇代会、文教卫生、安全办、共青团、民兵、劳动服务、工会、综治维稳、城市综合管理、新莞人服务站、宣传、民政,由村委会干部分工负责。

第二节分社理事

第九条分社理事由村委会直接任命,任期3年。

第十条分社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一条分社理事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召集本村分社村民会议和协助村委会组织村民开展各种活动;

(二)组织本分社村民对本分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不断发展经济;

(三)完善管理本分社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时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群众意见;

(四)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分社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向分社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保护分社集体经济财产安全和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节村民代表、股东代表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参议村委会、村组财务工作、分社的议事,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组股份经济财务工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直接产生,上刘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东刘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北门巷分社村民代4人,大圈分社村民代表4人,南门分社村民代表5人,新围分社村民代表4人,大岭分社村民代表8人,新地园分社村民代表4人,荔枝墩分社村民代表4人,崩江分社村民代表10人。

第十三条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四条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节村民

第十五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六条村民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自觉执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二)自觉维护本村荣耀,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五)履行《消防法》,有义务维护消防设施。

第五节村干部(包括党工委委员、村委会成员)

第十七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得有意刁难群众。

第十八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发扬民主作风,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干扰各种工程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

第二十条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贩毒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完成镇委、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分社有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党工委,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常平镇关于农村集体印章的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村党工委和村民委员会要教育村委会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勤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村两委成员实行五天全日上班制。

第二十八条村委会对应上级部门设立新莞人服务站、计生办等部门,由村两委干部分工主管。

第二十九条村务工作者由村委会统一聘用。工资待遇按《xxx村委会人事管理制度》执行,人数的配置由村党工委和村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各部门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人人按制度办事。部门负责人要向主管干部负责,主管干部要向村书记、主任负责。

第三十一条村党工委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离任时,必须由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结果张贴公告栏向村民公开。

第三十二条村级各种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做好会议记录,建立村务档案,保存期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分社经济实行独立核算,理事会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东莞市常平镇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股份制的《章程》、《常平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会计、出纳由镇会计中心委派,负责村委会的会计工作和统计工作。村干部不能兼任出纳,村干部亲属不能任财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村委会和分社经常性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理事长审批签名。

第三十六条分社财务设联队会计、出纳,其工资待遇由各分社按原比例负担。

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员要将单据、凭证、帐册、报表、合同、协议存入档案室妥善保管。及时将村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加强现金、有价证券、收入发票管理。集体的现金、有价证券只能由出纳专管,会计员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不得以私人名义开户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三十九条村委会干部(分社干部)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本章如与股份章程有抵触,以股份制章程为准,其它未明确的事项按股份制《章程》和《东莞市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村务管理

第一节土地、房屋管理

第四十条本村的集体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分社集体土地。村及各分社之间的土地界定以原耕地的权属为边界。村及分社之间互相尊重原土地的权属,互不侵占。

第四十一条本村所有的集体土地的最终审批权是村委会,未经村委会批准,严禁转让。集体需要开发土地,必须依法完善合理手续,才能开发使用。

第四十二条现有耕种地上的果树属村或分社集体所有,承包者只能承包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自砍伐,如有违反按时价双倍赔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承包耕地者只能用于耕种,未经村委会批准,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更不能在耕地上搭建,改为其它用途,如有违反,必须自行拆除,恢复耕种,否则,村委会可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强行拆除,其费用由承包者负担。

第四十三条xxx村现有的土地资源(是指村、分社两级),实行由村级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村民新建楼房,必须到常平镇住屋规划建设局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施工,违者作违法建筑处理。

第四十五条村委会、分社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的职责:应遵守履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实施。各分社自觉做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和乱占集体土地的行为,统一以书面形式上报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上报镇执法局,由镇执法局组织处理。

第四十六条村委会、分社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的责任追究:应遵守履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凡是旧村范围内,旧房子拆建的,必须先通知分社理事,并报村委会城管办登记,由村委会城管办人员和分社理事实地核准,审批后才能施工拆建,并且只能在原基础上建一层楼房。危旧房屋管理由屋主自行承担,因房屋倒塌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追究屋主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经常平镇住屋规划建设局报建或村委会城管办、分社登记核准,私自新建、拆建视为违建,违建者必须无条件拆除,情节恶劣者,村委会作出通报。

第四十九条对非法霸占集体土地的村民,村委会要求退还,若如期未执行,村委会联合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非本村村民或本村村民赠与和转让的土地,经村委会、分社审核界定,属霸占集体土地的,则按拆除标准报镇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分社村民的土地青苗和坟墓搬迁补尝标准按当时镇政府最新的征地拆迁补尝标准和xxx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如因村民拒征拒迁延长土地使用清理支付时间而使集体发展蒙受损失,从村委会发出清理和搬迁通知书3个月内未清理和搬迁,报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直至全部清理及搬迁为止。

第二节集体资源、资产和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十二条常平镇国土资源分局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组成部门和主管单位,村内一切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的开发利用,都必须向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申请登记并确权完善手续方属合法利用。

否则,一切违规行为则属非法,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加强经济项目基建工程管理。属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由村党工委和村委会研究立项,提交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节城市综合管理

第五十四条村委会成立城管办,负责民房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招牌、供水、供电、管网管线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街道是村、分社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占用和占道,如需要临时占道堆放,需要到村城管办申请。道路、街道的建设谁受益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渠道是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占用,垃圾、余泥不能倒入渠道,阻塞渠道,如有违反者,责令自行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生活污水、废水、楼房楼顶和阳台等污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污水渠道。

第五十七条路灯、街灯、消防栓是村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门前实行“三包”制度(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五十九条严禁乱挂广告招牌及灯箱,如要安装要先到村城管办登记、核准、审批。

第六十条严禁在屋前屋后(包括阳台下)及集体公共空地上长期堆放杂物,乱搭雨篷。

第六十一条在建工地的建筑材料(包括居民区建设项目),不能堆放在交通要道上,如需堆放必须到村城管办申报核准审批,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行围挡,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废料、余泥自行清走,日产日清,不能堆放在路边或垃圾池内。

第六十二条在民居区内尽量不要将房屋租给烧焊、机械、噪音大、化工、废品回收、污染大的经营者经营。

第六十三条在民居区内,居民可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圈养家禽,不得散养各种家禽。家禽养殖户要做到人畜分居,定期定时进行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保持好良好的环境卫生,不影响附近村民正常生活。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其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六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候环卫工人收集或自行放到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内,不准随地乱掉,不准从高空掷物、泼水。

第六十五条村、分社定期疏通渠道,排除积水,对辖区内的道路及住宅区内死角或闲置点做到见逢插绿。

第六十六条家家勤打扫卫生,清理卫生死角保持室内通风透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多锻炼,保持身心健康。

第六章社会秩序

第六十七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坏境,村委会成立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人民调解、警务区、出租屋服务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六十九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礼让,和睦相处,不打架殴斗,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和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七十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如需向上级反映意见,必须按“信访条例”进行上访,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供水、消防等公共设施。

第七十二条遵守消防管理条例,每个公民都需要认识消防管理条例,做到人人有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遵守《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条例》,执行相关《细则》,配合出租屋服务站管理好各自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出租屋租赁证,及时更换租赁证,并且做好租住人员的信息登记。提高自防意识。如发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情况,屋主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由人民调解、警务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村风民俗

第七十五条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一个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好市民。

第七十六条积极参与文化学习、技能培训和各种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提升自我价值,年青人要积极参加劳动就业,不要游手好闲,不沉迷赌博。

第七十七条村民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帮助。有纠纷要互相忍让,相互间不能解决的,要找村干部帮助调解,不能倚势凌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触犯刑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七十九条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安定。

第八十条每年农历正月为“敬老月”,提倡尊老敬幼、孝顺父母。

第八十一条全面实行火葬,消除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风俗,实行文明节险办丧事,不实行火葬的按政府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文化教育

第八十三条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x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本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股东资格)的全日制国小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八十五条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六条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1、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2、在学校学习期获得奖项的奖励;

3、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4、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八十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三节计划生育及妇幼保健

第八十九条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九十一条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者)应自觉参加季度环情孕情检查和生殖康健检查服务。

第九十二条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否则,从怀孕之日起,停发夫妻双方的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待终止妊娠后方可恢复。

第九十三条双方户口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村另一方户口在国内的夫妻到港、澳、台或国外生育的,不论子女是否回本村入户,不符合生育规定到港、澳、台或国外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夫妻双方不得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

第九十四条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从作出处理决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处理完毕之日起5周年内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属超生、姘居、重婚生育及违法收养子女的,从作出处理决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处理完毕之日起10周年内,夫妻双方(或重婚、姘居生育)及其超生、姘居、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子女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凡违反计划生育,从处理完结之日起5年内户口不准迁入本村。

第九十五条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要同村委会签定《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九十六条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全体村民要共同执行。

第四节户口管理及村民权益

第九十七条男村民新婚配偶户口迁入本村的,不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经公安局户政部门同意都可以迁入,迁户口时必须向村委会写申请书,经两委干部讨论同意,才可以办理新婚配偶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十八条男村民是本村户口,其妻是外地(非市内)农业户口,其妻及其子女可随夫(父)入户本村,并从入户日起享受村民权益,但没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权益。

第九十九条新生婴儿入户本村直接到常平镇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一百条纯女户需要招郎入舍的,每户纯女户家庭只可以办理一名符合条件的配偶,将其户口迁到女方家,并且在登记结婚时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两委干部讨论同意,(签定男到女家入户协议书)才可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入时间要在第一个小孩出生前迁入,第一个小孩出生后不接受户口迁入。其户口迁入后,必须履行村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享受村集体应有的权益,但没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有男到女家入户的村民只可以办理一次户口迁入,如果有再婚或离婚,其再婚配偶及其子女一概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户口迁入后,必须履行村民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出嫁女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出嫁女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不准入户我村。

第一百零三条祖籍原籍是本村户籍,现户口不在本村属非农业户口(包括其家属)户口不能迁入本村。如有亲属在本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在经过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投靠迁入。

第一百零四条在读中专、大专、本科的学生以及现役军人,因求学或服役原因而迁出户口的,在求学或服役期间仍可享受村民权益,但毕业或退伍后分配工作,且户口不在本村的不能享受村民权益(是股民的仍可享受股民权益),毕业自动放弃接受分配,户口可迁入,迁入后可享受村民权益(是股民同时可享受股民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实行全民参加社保,按照市政府市社保局关于规范村社区居民社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要求,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份必须由个人承担,各参保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个人部分费用的,按人社局要求将对个人作出停保处理。

第八章执行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凡违反本章程的,除触犯法律由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下列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赔礼道歉;

(三)书面检讨;

(四)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与镇有关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镇意见、政策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程由xxx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x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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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的含义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即农村村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村民自治制度的特点

村民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是我国农民实现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其特点包括:

1.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农民为主的自治;

2.自治的区域范围是村,即与村民工作生活联系最密切的社区;

3.自治的内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自治组织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从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即可,无须经政府机关的任命程序。村民自治制度的特点

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

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村委会选举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结果的方法。

2.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村民民主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吸收村民参加,遵循村民的意见。村民会议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内组织工作程序等,据此进行管理。

4.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当向村民公开。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1)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村设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4)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财务收支、农民负担、宅基地划分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

(5)对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由村民予以罢免。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篇三

乙:学习法律政策搞培训,

丙:提高认识换角色,

丁:当主人。

合:对!村民自治当主人。

(三)

甲:村民自治创新招,

乙:整建网络选代表,

丙:制定《章程》和《公约》,

丁:民主管。

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

(四)

甲:村组立下“军令状”,

乙:户户签订“全同书”,

丙:干群权力义务都平等,

丁:负责任。

合:结!监督管理负责任。

(五)

甲:执行合同与《公约》,

乙:持证怀孕和生育,

丙:按时节育搞“三查”,

丁:要自觉。

合:对!不能违约要自觉。

(六)

甲:外出办理《婚育证》,

乙:签订《合同》打保人,

丙:按季邮回“三查”单,

丁:要违约。

合:对!流动人口莫违约。

(七)

甲:村组干部常到户,

乙:协会活动把心聚,

丙:“三生”服务当桥梁,

丁:好现象。

合:对!村民自治好现象。

(八)

甲:享福不在子女多,

乙:培养成材个顶个,

丙:致富路上显身手,

丁:奔小康。

合:对!发展经济奔小康!

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20_年是我村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是推动我村加快发展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一年。一年来,我村委工作人员全力以赴,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一、努力完成镇下达的各项任务

1、圆满完成镇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及考核任务;

2、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维稳信访工作良好;

3、大力促进群众创业、就业工作,推进民生保障工作,协助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民生工作;

4、推进村务公开,及时公开各项财务收支状况,自主接受群众监督。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三农”工作。积极配合省市区部署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抓住机遇推进我村灌溉工程建设,推进水稻种植阳光保险投保工作,解决了农民种田的后顾之忧。

三、提高新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四、积极配合区“一事一议”工作,推进我村委各自然村道路硬底化改造,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

20_年,我村将抢抓机遇,真抓实干,使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主导产业稳步发展,经济发展加快,集体经济逐步好转,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村庄规划扎实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主要措施:

1、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配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干部凝聚力,培养思想政治素质强和发展能力强的“双强”村干部,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抓好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加强村委会基础设施建设,树立对外良好形象,不断完善村图书室、娱乐活动室、会议室等场所的功能,充分发挥其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作用,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加强制度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建设包括:制定定期会议、学习制度;党建工作制度;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议事规则;完善村规民约;设置无职党员示范岗;党员结对帮带制度。

20_年,我村将在镇委镇政府领导的领导下,努力工作,乘势而上,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l四中全会的各项政策措施。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街道村民自治实施方案 篇六

(一)

甲:家事国事天下事,

乙:计划生育是自己的事, 丙:群策群力群管理,

丁: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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