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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支付税務證明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1.19W

第一篇:對外支付税務證明

對外支付税務證明

對外支付税務證明

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14】122號),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申請表》(可在各地辦税服務廳或“江門國税網”獲取),並附送下列資料:

一、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複印件);

二、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複印件);

三、完税證明或批准免税文件(複印件);

四、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完税證明》不是指海關完税證明,而是與該次付匯有關的税收證明,企業通過銀行繳税後,由銀行開出的《電子繳付付款憑證》。

對外支付金額的標準

根據64號通知的規定,需要辦理和提交《税務證明》的對外支付金額標準為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

對外支付項目的界定

1.服務貿易。64號通知所列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服務貿易收入,包括從事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64號通知所列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收益,包括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52號通知規定,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以外匯向其劃轉利潤、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外支付其投資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內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資者減持流通股份及分紅所得資金的購匯匯出時應申請辦理《税務證明》。

3.經常轉移。64號通知將其列舉為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4.資本項目。根據52號通知規定,應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資本項目包括:第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所得利潤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將屬於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在境內轉增資本或再投資;第二,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財產在境內再投資。

需要辦理和提交《税務證明》的主體

1.對外支付按規定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個人為“境內個人”

關於這一問題,文件規定較為模糊。64號通知對對外支付按規定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主體表述有兩種:“境內機構和個人”、“境內機構或個人”。在這裏,“個人”是指僅“境內個人”還是包括在中國境內的“境外個人”,容易產生歧義。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19號,以下簡稱“19號通知”)中表述的“境內機構和個人”為“境內居民個人”。筆者認為從法規的延續性來看,64號通知中對外支付按規定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的“個人”也應為“境內個人”。

2.相關外匯管理法規中境內機構的概念

《外匯管理條例》對“境內機構”的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372號通知規定,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

3.境外個人對外支付不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

境外個人在境內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時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即應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及提交資料。

4.部分境外機構對外支付需要申請辦理《税務證明》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外支付其投資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內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資者減持流通股份及分紅所得資金的購匯匯出時,應申請辦理《税務證明》。

幾種對外支付辦理和提交《税務證明》的特殊情形

1.對外支付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

對外支付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應當按規定提交税務證明的,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税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税發107號)的規定執行。

2.外國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對外支付其境內機票銷售款

外國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對外支付其境內機票銷售款,可持主管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出具的免税文件或有關兩國政府互免兩國航空運輸企業國際運輸收入税收文件代替《税務證明》。應當注意的是,若對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機票銷售款的是境內旅行社,則仍應辦理《税務證明》。

第二篇:對外支付税務證明

解讀匯發[2014]64號、國税發[2014]122號:

——境外付匯莫忘開具《税務證明》

某企業2014年與境外某公司簽署了項目工程設計服務合同,在購匯付出時銀行要求提交《税務證明》,財務人員比較困惑,以前沒這麼複雜啊?

其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税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64號)以及國家税務總局《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管理辦法》(國税發[2014]122號)都是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兩個文件的核心就是對外支付必須提交税務證明。

一、應當開具《税收證明》的情形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税務證明》: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以上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以上所稱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等。

以上所稱經常轉移,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外匯指定銀行對外支付應當審核境內機構或個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務機關簽章的《税務證明》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單證,並在《税務證明》原件上籤注支付金額、日期後加蓋業務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備查。

按規定由外匯局審核的上述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文件辦理,無需審核及留存《税務證明》。

二、無須辦理和提交《税務證明》的特殊情形

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税務證明》: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佣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六)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收證明》的辦理

(一)申請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前,應當分別向主管國税機關和主管地税機關申請辦理《税務證明》。境內機構和個人在申請辦理《税務證明》時,應當首先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申請,在取得主管國税機關出具的《税務證明》後,再向主管地税機關提出申請。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申請表》並附送下列資料:

1、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複印件);

2、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複印件);

3、完税證明或批准免税文件(複印件);

4、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資料應為中文,如為中文以外的文字,須同時提交境內機構和個人簽章的中文文本。

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上述條款中規定的資料為複印件的,應加蓋印章。境內機構和個人已將上述資料報送過主管税務機關的,申請對外支付時不再重複報送。

以上所稱主管税務機關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務機關。

(二)《申請表》填寫的注意事項

1、填寫《申請表》時境外機構或個人“收款方名稱”和“地址”應註明外文全稱(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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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寫《申請表》時一定要注意按照含税金額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税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税發[2014]3號)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税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換算為含税所得後計算徵税。所以境內機構和個人與境外簽訂的不含税支付合同要注意換算。

3、填寫《申請表》時的“匯率”按申請當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如已繳納税款的,填寫計算税款時的匯率。

4、《申請表》“本次付匯金額涉税情況”只填寫已繳納税款情況。

5、《申請表》在向國税局主管機關和地地税局主管機關申請出具《税務證明》時分別提交一份。

(三)開具《税收證明》的程序

1、先國税後地税

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項目填寫完整、所附資料齊全的,主管國税機關應當場為其出具《税務證明》;主管地税機關在收到主管國税機關出具的《税務證明》時,應當場在《税務證明》上填注相關欄目並簽章。

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項目填寫不完整或所附資料不齊全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即告知境內機構和個人予以補正。

對於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徵税的支付項目,主管税務機關應予以審核,並於5個工作日內為境內機構和個人出具《税務證明》或填寫相關欄目。

支付地主管税務機關與徵税機關不在同一地區的,例如公司機構所在地付匯,工程所在地徵税的情形,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持徵税機關的完税證明,到支付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税務證明》。

2、《税收證明》一式三份

主管國税機關負責出具《税務證明》(一式三份)並編碼,加蓋“對外支付税務證明專用章”後,自行留存一份,另兩份交境內機構和個人到主管地税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主管地税機關負責在主管國税機關出具的《税務證明》上填寫相關項目並加蓋“對外支付税務證明專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內機構和個人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主管國税機關和主管地税機關應當在出具《税務證明》後15個工作日內,對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復核。複核的內容包括:

(1)境內機構和個人申請的內容與實際支付的項目是否一致;

(2)支付項目的税收處理是否正確,是否符合相關税收法律法規和税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3、《税收證明》的章具有專一性

主管國税機關和主管地税機關《開具税收證明》使用的是非行政章,而是專門刻制的"對外支付税務證明專用章",並且需要向同級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對外支付税務證明專用章”為長方形,規格為63mm×20mm,字體為仿宋體。內容分為兩行:第一行為辦理税務證明的主管税務機關名稱,第二行為“對外支付税務證明專用章”。

四、開具《税收證明》要判定對方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協定待遇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9號)強調,非居民企業依據税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税收協定待遇報告表》,並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税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非居民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提交報告表及有關證明資料,或因項目執行發生變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條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應依照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繳納税款。

國家税務總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税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税發[2014]3號)第十一條也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税收法規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税優惠的,應按相關税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税申請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税。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的税收協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申請執行税收協定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税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按國內税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對方非居民企業的境外税務機關《居民企業(個人)身份證明》至關重要,為税務機關初步審核的必要資料,關於各國、地區的《居民身份證明》格式可以參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税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國税函[2014]395號)列出的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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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對外支付税務證明

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税務證明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旨在加強和完善國家外匯管理和税收管理,強化國際税源監控。它是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支付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的外匯資金時,對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相關收入進行源泉控管,防止偷漏税行為發生的一個重要手段。主要是對以下收入進行控管,如: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1[10]

目前,我市的對外支付提交税務證明工作主要由烏魯木齊市國税局、烏魯木齊市地税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分局及其外匯指定銀行等相關部門配合完成。具體由納税人的主管國税機關負責出具《税務證明》並進行編碼,加蓋“對外支付税務證明專用章”後,納税人到其主管地税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最後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加強我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税務證明工作,一是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分局及其外匯指定銀行建立協作關係,減少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徵管漏洞。二是國、地税局之間(請你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應就《税務證明》

出具情況交換信息,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三是加強税務幹部和銀行工作人員的相關業務培訓。

2014年豐台地税局對外支付税務證明開具工作以抓基礎環節為關鍵,加強對日常開具工作的規範化管理,開具工作呈現“四到位”:一是政策宣傳到位。加強對申請付匯企業的宣傳,針對所轄企業開具售付匯證明相對集中,開具時間不定期的特點,指明並告知納税人開具對外支付税務證明所需提供的各種資料,避免因資料不全無法正常開具證明給納税人增加負擔;另一方面對開具證明相關税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熟練掌握業務流程,確保證明開具準確無誤,提高工作效率。對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既是加強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税收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各級地税機關對此要組織學習,加強培訓,重點輔導,定崗定責,指定固定機構(崗位)和熟悉國際税收業務的人員負責此項工作是嚴格政策,仔細審核。對收到的每一筆出具税務證明申請,都要求納税人提供詳細的證明材料和基礎資料,並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確保出具的每一筆税務證明都準確無誤。二是資源利用到位。與區國税局就對外支付憑證税務證明開具工作建立密切聯繫機制,形成合力,針對開具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數據比對,有效做好國際税源監控工作。三是內部審核到位。對政策把握不準的及時請示相關部門,做到及時、準

確開具證明,在保證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同時,也保證了納税人及時履行合同。四是監督檢查到位。要求相關崗位人員系統化建立日常登記台帳。實行不定期輔導式檢查,保證台帳填寫質量,促使付匯工作管理規範化。各地主管地税機關應當設立“服務貿易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徵收管理台賬”,詳細記錄對外支付税務證明出具的份數、支付金額以及徵收税款的數額等資料。各市年終時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情況年度統計表》, 責任編輯: 來源:

第四篇:納税人申請開具《服務貿易等對外支付税務證明》須知

納税人申請開具《服務貿易等對外支付税務證明》須知

一、適用範圍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税務證明》(以下簡稱“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二、提供資料

納税人到我局辦理“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前,需在廣州市國家税務局提供的《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申請表(企業端模板)》上錄入相關信息,並根據該信息打印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申請表》。納税人到我局辦税服務廳辦理“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一)基本資料

明申請表(企業端模板)》所列示的資料清單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徵税項目

2.境外勞務不予徵税項目以外的項目1

(即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三款除股息、紅利外所得)

(3)企業所得税徵税項目(包括税收協定國居民常設機構徵税情況;對非三、辦理流程

(一)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徵税項目 攜帶上述資料到南沙國税局第一、第二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取號機取號後在等候區等待叫號→移步辦理窗口辦理→收到税務機關辦結通知後前來窗口領取證明。

(二)境外勞務不予徵税項目以外的項目 攜帶上述資料到南沙國税局第一、第二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取號機取號後在等候區等待叫號→移步辦理窗口辦理→對符合條件的即時在窗口領取證明。

四、辦結時限

境外勞務不予徵税項目,為5個工作日。

境外勞務不予徵税項目以外的項目,即時辦理。 五、注意事項 (一)納税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申請表(企業端模板)》的路徑:登陸廣州市國家税務局網站

()“納税服務-下載專區-業務表格-非居民企業所得税及國際税務類”欄目下載。在填制該模板時,請仔細查閲填寫説明(詳見該模板中的第二個子表)。

(二)在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時,複印件必須提供原件校對。納税人可免予提交已經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的資料,但應報告接受的主管税務機關名稱和接受時間。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資料應為中文,如為中文以外的文字,須同時提交境內機構和個人簽章的中文文本。

(四)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上述條款中規定的資料為複印件的,應加蓋印章。 (五)税務機關在審核過程中如對納税人提供的資料產生疑問的,可要求納税人提供除上述資料以外的證明文件。

(六)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税務證明》:1.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2.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3.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佣金、保險費、賠償款;4.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5.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6.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7.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廣州南沙開發區國家税務局

第五篇: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申請表

附件1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税務證明》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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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説明

1、“税務代碼”填寫納税人識別號(國税)和税務機關管理碼(地税)。

2、境外機構或個人“收款方名稱”和“地址”應註明外文全稱(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除外)。

3、“境內外機構是否關聯”項目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述條件填寫。

4、“本次支付項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項目名稱填寫。

5、支付項目如涉及應税事項,“本次付匯金額”應為含税金額。

6、“匯率”按照扣繳税款當日或申請當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匯率填寫;如已繳納税款的,填寫計算税款時的匯率。

7、“本次付匯金額涉税情況”只填寫已繳納税款情況。

8、本申請表在向國税局主管機關和地地税局主管機關申請出具《税務證明》時分別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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