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衞生規範》(GB17051—19xx)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20xx)。
2、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須建立用水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值班人員。
3、從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衞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衞生,水池的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取得衞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
7、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衞生、供水部門報告。
為保證二次供水過程中水質的'清潔,特制定如下衞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乾淨無污物;
2、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3、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4、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相應記錄;
5、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着裝應符合衞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內的整潔,以免灰塵等滲入水池;
7、清洗完畢後,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保護業主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區衞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認真學習國家和市、區衞生行政職能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衞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確保水質衞生。
3、二次供水設施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做到每年一次體檢和參加衞生知識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4、每天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兩次巡查和現場餘氯測定,有記錄備查,並做好環境清潔。
5、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請專業清洗隊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並接受區衞生監督部門的抽樣檢測,確保水質安全衞生。
6、積極、主動配合區衞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並接受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沙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衞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1、文首及第一段導語修改為“為確保我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2、第一條中"在其設計和選擇使用的材料、塗料等都必須符合衞生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修改為"應保證在建設選址、設計、施工過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消毒。"
3、第二條中"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區的衞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現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也應向所在區的衞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修改為"建設單位應向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申報,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4、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方可上崗工作。以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5、原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其中"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衞生管理制度,接受衞生防疫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3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修改為"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衞生管理制度,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
6、原第四條改為第五條,其中,清洗消毒後須經衞生防疫部門檢測驗收,爾後方可繼續使用"修改為"清洗消毒後須經衞生防疫部門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7、原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其中"達不到標準的,衞生防疫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處以罰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衞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處以罰款;"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衞生標準,保障業主身體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對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衞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衞生許可證供水,衞生許可證懸掛於醒目位置。
三、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防止飲水安全事件發生。
五、保持周圍環境衞生,周圍10米內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於2次),並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七、專(兼)人負責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檔案完善,各項資料齊全。
八、當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衞生、供水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