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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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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通用多篇

年終獎金計算方案 篇一

按公司統一方案,20xx年度自營店鋪員工按以下方案發放年終獎。

一、年終獎

1、導購試用期統一按1個月計,試用期不計算年終獎,如果某導購入職時間為20xx年6月15日,則轉正時間為20xx年8月起,工齡係數為5/12;滿1年的員工無試用期,工齡係數為12/12。

2、應發年終獎=基本工資×公司目標任務完成率(0.85)×工齡係數(導購,店長的基本工資均為700元)

3、例如:摩爾吳文平20xx年3月9入職,則計算8個月年終獎。

即:700元×0.85×8/12=397元

4、計算截止日期20xx年12月31日。

5、當月有違規、曠工的不計算當月年終獎。

20xx年元月份離職的不計算年終獎。

二、年終禮品

20xx年元月份在職員工每人發放標牌價398元的高端化粧鏡1個。

三、年終會餐

各店鋪員工由成都中心統一組織到成都進行聯歡會餐,未參加會餐的員工每人發放50元年終會餐費。

年終獎怎麼計算 篇二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税方式為:年終獎*税率-速算扣除數,税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對應的税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税=(年終獎-(3500-月工資))*税率-速算扣除數,税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對應的税率。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税率,但計算税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其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税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年終獎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税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税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XX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XX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税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税。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税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年終獎發放注意

同事年終獎能否為依據

案例:高某認為同部門同崗位的王某年終獎比自己多1萬元,在離職時要求鋭化公司補足其差額,並且提供了自行製作的自己和王某工資明細中的獎金和年終獎對比,用以證明在同部門、同崗位職工中,同一天發放的工資確實有巨大差距。鋭化公司答辯認為每個人的工資和獎金是沒有可比性的,王某的獎金髮放情況不能證明該公司未足額向高某發放年終獎及獎金。

法官解析:年終獎及獎金系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作表現,結合公司的效益情況而對員工給予的一種獎勵,是用人單位行使自主用工權的一種體現,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員工的工作業績和工作表現等情況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獎金以及發放的具體數額。案外第三人的年終獎和獎金髮放情況,並不能證明鋭化公司沒有足額向高某發放年終獎和獎金,其訴訟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勞動者個體具有差異性,用人單位在將年終獎作為一種激勵措施時勢必會考慮到這種差異性的存在,勞動者與其不平衡別人拿得比自己多,不如在業務能力上多下工夫,實現勞動的不可替代性。

口頭約定年終獎的風險

案例:小七是香辣辣飯店的服務員,飯店經理在小七入職時口頭承諾,如果幹滿一年且全勤,年底發放8000元年終獎。一年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小七認為他是以正常手續調離該飯店的,飯店應該向其支付8000元年終獎,而飯店則稱沒有發放年終獎承諾一事。

法官解析: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福利待遇,具有獎勵及激勵員工的目的,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者表現以及單位經營狀況具體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但是其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關於年終獎的約定,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口頭承諾而勞動者又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口頭約定的情況下,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年終獎發放要點

年終獎的發放首先要體現3個導向:第一、體現公司年度業績狀況。這樣做的優點是可以鼓勵員工更關心公司的利益,穩定員工隊伍,建立其員工與企業的利益共同體。第二、體現員工年度工作業績。通過對員工進行一定程序的年終評估,然後以此為標準發放年終獎,這種規範的考核方式比較容易做到公正公平、賞罰分明,能減少由年終獎分配引發的種種矛盾和問題。第三、要與年初業績和激勵計劃保持一致。體現企業對於員工的承諾和責任。

其次,年終獎發放要把握好三個步驟。第一、回顧年度計劃和業績協議。對於計劃和目標的確認是評價的前提。第二、評價公司業績和員工業績。避免造成工作業績差的偷着樂,工作賣力業績好的憤憤不平的現象。第三、核算併發放獎金,制定新的業績和激勵計劃,做到步步有條不紊。

再次,年終考核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年初業績計劃要清楚。績效明確,才可能兼顧公平。第三、年度業績結果要明確。第四、獎罰要有章法,考慮多種獎勵方式,不要企圖畢其功於一役。

只要將以上問題協調好,並且重視日常過程的管理,那麼年終獎終究會取得皆大歡喜的效果。

年終獎一般都怎麼算的 篇三

企業篇

1、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嗎?

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單位的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2、用人單位有權隨意扣發年終獎金嗎?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規定在規章制度裏,那麼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於所有員工,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3、年終獎延期、分期發放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麼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按照《勞動法》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至於企業將年終獎分期發放,並不違法。企業對於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並不違法。

4、可否每月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一部分用作年終獎?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每月從工資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單位,年底再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這種年終獎其實就是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還可以向勞動監察或仲裁部門主張加付賠償金。

5、單位是否可以實物方式抵發年終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於年終獎屬於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6、13薪可以當作年終獎嗎?

很多企業,特別是外企喜歡採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來獎勵職工,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而13薪與年終獎有所區別。它不是獎金,和月薪性質相同,屬於固定發放,發放數額、方式、時間都是確定的。而且13薪作為月工資計算個税,年終獎個税則需要平攤12個月後再計算。

員工篇

1、“我”能拿年終獎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也必須遵循同工同酬原則。”

以下説法都違反《勞動法》中“同工同酬”原則:

1)考核合格後才能享受年終獎

2)考核前離開單位的不能拿年終獎

3)發放時不在冊的員工不拿年終獎

4)未做滿一年的員工不能拿年終獎

5)年中離職的員工不能拿年終獎

2、提前離職、新進職工當年可以拿到年終獎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同理,“新進員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3、年終獎個税怎麼算?

年終獎也需納入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税。

年終獎計繳個税的三種方法:

方法一: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税方式為:年終獎*税率—速算扣除數,税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對應的税率。

方法二: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税:(年終獎—(3500—月工資))*税率—速算扣除數,税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對應的税率。

方法三:年終獎金與雙薪同一個月內發放時,將所發的雙薪與年終獎金合併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税率,(雙薪+年終獎)/12×税率—速算扣除數。

4、多發了1塊錢,得多繳税上千元嗎?

案例:單位發給小李年終獎18800元,按照有關年終獎個人所得税政策計算,小李應為這筆收入繳税1775元,即税後小李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025元。同單位的小王年終獎是18000元,同樣方法計算,應該繳税540元,税後小王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460元。這樣,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終獎,但卻要比小王多繳1235元的税,導致小李實際上是“得不償税”,還要倒貼,結果拿到手的錢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這是因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導致的特別結果。18000元年終獎,對應税率是3%,應納税540元,税後可以拿到17460元。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税税率為10%,應納税上升到1695.10元,結果,税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説,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税後少得1154.1元。

5、年終獎有哪些盲區可以合理避税?

據報道,年終獎“盲區”共有六個區段,分別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年終獎是什麼意思 篇四

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2017年國企年終獎通常發放時間 篇五

一、年終獎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間發放。

二、小編從人社部門瞭解到,考慮到傳統習慣,大多數企業年底都會給員工發年終獎。常理來説也應該年前發放,不然怎麼叫年終獎啊。原因很簡單,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分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所以大部分發年終獎的企業,都會在這時候發。

首先,説到年終獎,作為員工,我們都或多或少地會興奮,畢竟對於我們來説是一筆不小的收入。但是關於年終獎,我們國家並沒有什麼法律法規來説明企業一定要發放。企業至所以發放年終獎,那是對我們員工辛苦一年工作的肯定,同時對我們有一種激勵作用。但是這邊給大家説明一下國家對年終獎並無特別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根據公司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一種激勵措施。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但是大部分公司都會給員工發放年終獎以資鼓勵。

三、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可有些員工卻因為發放年終獎時已經離職或跳槽而不能拿到年終獎,有些公司為了留住員工而推遲發放年終獎。那麼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法律專家指出,雖然無法找到關於“年終獎推遲發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只要公司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文件,推遲發放年終獎肯定不合法。此外,“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四、那麼假如打算離職了,今年的年終獎還能不能拿的到呢?法律並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做出強制規定。年終獎發多少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五、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於在過去一年裏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迴避、拖延、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於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金計算方案 篇六

為調動中心職工的工作用心性,建立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有效激勵的內部分配機制,根據〔〕號文件精神,結合我中心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導思想

在上級核撥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建立以職工奉獻精神為宗旨,以提高職工敬業愛崗精神為核心,以促進職工績效為導向的分配激勵機制,調動全

體職工工作用心性,打破平均主義的分配辦法,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公平合理,按勞分配,優勞優酬,責重酬高”的績效工資分配機制。

二、分配原則

公平合理,按勞分配,優勞優酬,責重酬高。

三、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構成比例

我中心在職人員6人,全年績效工資為69816元6人=418896元,其中全年基礎性績效工資為229680元(佔全年績效工資總量的54.8%),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為189216元(佔全年績效工資總量的45.2%)。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四部分組成,與績效考核掛鈎,根據績效考核狀況發放。

(一)月考勤獎,600元/月/人,按月發放。全年月考勤獎43200元,佔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22.8%;

(二)月績效獎,基數為800元/月/人,根據不一樣的崗位職責進行分配。正科實職、副科實職、管理八級和專技十級職員、一般工作人員(包含管理九、十級和專技十一、十二、十三級)比例為1.3:1.2:1.1:1,按月發放。全年月考勤獎58560元,佔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30.9%;

(三)年度績效獎,年末發放,年度績效獎=(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3.5。年度績效獎71778元,佔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37.9%。

(四)其他績效獎,年末發放,總額為15678元(未包含月考勤獎、月績效獎、年度績效獎扣發的金額和其他獎勵),佔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8.3%。

四、考核辦法

(一)月考勤獎

1、工作人員當月遲到或早退5次以內的,每次扣發50元,當月遲到或早退5次或以上的,全額扣發當月月考勤獎。無故曠工的,扣發當月全部月考勤獎;

2、當月請病事假3個工作日以內的`,每個工作日扣發50元,當月請病假10個工作日或以上的,全額扣發當月月考勤獎,當月請事假3個工作日或以上的,全額扣發當月月考勤獎;

3、以上扣除、停發、沒有領取的月考勤獎全部納入單位其他績效獎中。

(二)月績效獎

1、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扣發當月月績效獎25%:①當月遲到或早退到達6-10次的;②當月事假累計達4-6個工作日的;

2、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扣發當月月績效獎50%:①當月遲到或早退超過10次的;②當月事假累計到達7-10個工作日的;③當月無故曠工累計達2個工作日的;

3、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全額扣發當月月績效獎:①當月事假累計達10個工作日的;②當月無故曠工累計達2個工作日的;③因工作失職或違法亂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④因工作失職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⑤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工作目標完不成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學習座右銘)

4、經批准請病假的,按病假日數比例,扣發月績效獎;

5、以上扣除、停發、沒有領取的每月績效獎全部納入單位其他績效獎中。

(三)年度績效獎年度績效獎根據個人年度考核狀況,合格(含合格)以上的領取與個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相對應的年度績效獎。合格(不含合格)以下的扣發當年年度績效獎。年度考核優秀的工作人員在年度績效獎部分基礎上另加500元。年度累計事假超過60個工作日、病假90個工作日的全額扣發年度績效獎。以上扣除、停發、沒有領取的每月績效獎全部納入單位其他績效獎中。

(四)其他績效獎加班、值班、超工作量、年終先進獎勵,按規定係數比例進行統籌發放。

五、其他問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1、受刑事處罰,或受黨、團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處分期限未滿或雖未規定處分期但處分期未滿一年的;

2、被市級(含市級)以上效能告誡或通報的;

3、表現很差、羣眾意見很大的。扣發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部納入單位其他績效獎中。

(二)國家法定的假期(如探親假、婚假、生育假、喪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情感日誌大全)

(三)本文未涉及而政策法規有規定的,按相應規定處理。

六、其它事項

本方案12月xx日經職工大會表決通過,20xx於年1月1日起生效。

年終獎一般都怎麼算的 篇七

一、一般年終獎計算方法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二、跨年度發放年終獎如何算

國税發〔20xx〕9號文件規定的優惠計税辦法,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只允許採用一次。若納税人把前後兩年的年終獎在同一年發放,則其中一次需要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納税。

案例簡介:某企業由於財務人員疏忽,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把20xx年的一次性獎金放在20xx年年終發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獎金正常放在20xx年年初發放,造成了這些員工20xx年使用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從而導致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三、員工同一年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

國税發〔20xx〕9號文件的優惠政策,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員工同一年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四 、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五、工作未滿12個月年終獎

工作未滿12個月取得年終獎,按照國税發〔20xx〕9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

六、分多次發放年終獎

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七、年終獎與年終雙薪同月內取得

對職工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年終雙薪,應將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併後,應比照國税發〔20xx〕9號文件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税辦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