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研究決定:
授予八年級(4)班、八年級(5)班、九年級(3)班、九年級(6)班、高一(1)班、高一(4) 班、高二(1)班、高二(3)班團支部“紅旗團支部”稱號;
表彰國中部陳章洵、高欣等12名同學,高中部駱周璇、茅新宇、潘虎城等15名同學為“優秀共青團幹部”;
表彰國中部劉欣怡、蔣盈盈等72名同學,高中部何月茹、王運紅、吳蔚靜等90名同學為“優秀共青團員”。
特此決定。
xx市大豐區第二中學
x年五月四日
x公( )不罰決字〔 〕 號
違法行為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户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以及違法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現查明
,以上事實有等證據證實。
根據 之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並對 予以收繳,對 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附: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