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勞動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78W

勞動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勞動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後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規章制度 篇二

一、目的和範圍:

本着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 本規定適用於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後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並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並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 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後一名;

2) 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後一名,並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 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 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 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 本人不願意續簽並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願意續簽合同的;

7) 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 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 泄漏公司祕密,例如泄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祕密;

10) 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佔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並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 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並經過談話仍然 不願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其它解釋應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願方向解釋。

勞動規章制度 篇三

一、認真執作息時間,堅守工作崗位,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凡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不請假外出的,每次罰款20元,工作時間打撲克、打毛衣、下橡棋、打麻將、打藍球、羽毛球的,每次罰款50元。

二、實行週六、週日和法定節日公休制度,凡在規定公休天數外不能上班的,一律視為事假。每多休息一天(本人因工緻傷除外),減發工資20元。(本月內請假天數與加班天數可以相抵)。病、事假超半年的,只發基本工資的80%。

三、除公休假日外,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有婚、喪、嫁娶者,可加假5天,本人或直系親屬病重到外地住院及本人家中建房者,可視情況給予照顧。

四、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不能休息的,按國家規定發給雙薪。經領導批准,公休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增發工資20元。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除法定公休假日外,有特殊情況請假者,需經領導批准,並將本人負責的工作安排好後,方可離開崗位。請假批准程序是:科長請假要寫出請假條,經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批准;其它人員請假,寫出請假條交給本科科長,由科長報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批准,假滿後按規定銷假,上班時間需外出辦事的,科長、付科長向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請假,科員向科長請假,否則按早退處理。無故曠工者,每天罰款50元。

六、建立考勤登記制度。實行辦公定、人事科、財計科和資產科輪流管理考核,每科負責一個月。堅持每人每天在上午八點半前親自簽到,嚴禁他人代簽,上班不簽到按曠工處理。因外出不能簽到的,回來後補籤或有主管科長寫明原因。雙休日或法定節日,除門崗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再簽到,不再計入考勤天數。領導批准加班的,由批准人代簽。科長要委託一名付科長負責,把每天的到崗情況,在上午八時半前結清,對遲到、曠工者進行認真登記。月底把簽到薄和考勤彙總情況一併報主管主任審批。每天到點結不起來或考勤失真的,每次扣發科長、主管科長工資10元。

七、實行義務工制度,每人每年12天,財務科要建立義務工台賬,年內加班超過12天后,方可領取加班費。

八、加強領導、抓好落實,成立由縣社主任為組長、付主任為付組長、各科科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實。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勞動規章制度 篇四

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複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複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複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設備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鑑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係台賬是便於企業人事管理和便於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彙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係台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製作,並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係台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為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繫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繫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户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勞動規章制度 篇五

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為強化勞動紀律管理,增強員工勞動紀律性,特制定《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1、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脱崗,不竄崗,不睡崗,違者每次罰當事人20元。午餐時間未到提前就餐者視同早退。

2、上班必須按公司規定正確穿戴勞保用品,違者每次罰50元。

3、禁止員工酒後上班,違者每次罰100元。

4、上班時間禁止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私事,違者每次罰50元。

5、各部門、車間必須在早7:50前組織召開班前會,8:00後所有人員需進入工作狀態,違者每次罰30元。遲到、早退、脱崗、竄崗、睡崗30分鐘以上者當天(班)一律按曠工處理。

6、員工在工作日中間原則上不飲酒,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主管領導同意。違者可給予批評或處以50元次的經濟處罰。

7、嚴禁員工打架鬥毆,不管何種原因,只要一經發現查實即處以200-500元人次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並直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曠工違紀者,曠工期間考勤不計,另曠工1天扣發三日工資。如全月曠工累計達3天及以上者,扣發當月10天工資,連續曠工7天或全年累計達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辭退處理,曠工7天扣罰一月工資並賠償其因曠工造成生產計劃秩序不能正常進行所造成的必要損失。

9、員工偷竊、轉移或其它方式佔有公司或他人財物的除負責全額賠償損失外,並扣發當月的全部的工資,一律予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對危害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破壞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為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發揮應有的作用,給企業造成損失者,經調查核實後,視情節給予扣款、調離崗位、降級、降職處分。屬專職工作人員失職者,從重或加重處罰。

11、員工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根據其情節對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1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在員工中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可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的處分,並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13、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公司可以給予罰款50元處理:

(1)員工出廠,除正常下班時間以外必須持有出門證(出門證需註明出廠時間和返回時間同時門衞室要做好登記)。無出門證出廠門衞值班人員有權拒絕進出廠或報公司管理部處理。

(2)着裝得體,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無跟涼鞋)。不合着裝要求的,車間主管有權拒絕入內,班組不得安排生產作業。

(3)員工車輛(自行車、摩托車、汽車)不按企業指定方式、區域停放,亂停放的'。

(4)上班期間,員工個人來客來訪一律在門衞室接待。工作時間內非業務需要,禁止工作時間用手機上網、玩遊戲。

(5)不服從企業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規定確定產品狀態標識或者自行改動狀態標識,造成生產混亂的。

(7)未經許可,非對應職能人員進入企業的重要場合,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的。重要的場合包括例如倉庫、財務部門等。

(8)工作期間溜崗、串崗。離崗超過5分鐘至30分鐘內的視為遲到。

(9)工作期間,消極怠工,吃零食,打鬧嬉戲或進行娛樂活動,大聲喧譁干擾他人工作等的。

(10)沒有健康的衞生習慣,破壞企業環境衞生的。

(11)不愛護公物,浪費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損失輕微的'。

(12)員工不按規定做好日常的機器、設備的保養工作的。

(13)操作機器、設備時,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

(14)設備、工裝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員工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不及時告知班組長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盲目操作的。

(1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造成企業損失的。

(16)在生產、倉庫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造成損失的並根據損失大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7)下班時不整理作業現場,搞好工作場地衞生,關好門、窗的。

14、存在以下行為的,公司可以給予罰款100元處理:

(1)不經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曠工的(礦工除扣發三日工資外,可視情節根據規定進行處罰)。

(2)在考勤上弄虛作假的。代打卡的,給予雙方處理。

(3)無理取鬧,造謠生事、謾罵吵架的。

(4)接到生產或質量或安全等問題的整改要求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的。

(5)上班時間出廠,沒辦理規定手續,私自出廠的。

(6)沒有物資放行單,攜帶有企業財產的。

(7)對主管人員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爭吵並有威脅、侮辱,甚至產生身體衝突者。情節嚴重的,認定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15、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認定嚴重違紀,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重大過失予以辭退並處罰款200元:

(1)連續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三天或以上者,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曠工除按規定扣發工資以外可視情節按本規定給予加罰)。

(2)工作期間打架鬧事,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

(3)嚴禁酒後進廠返工,對於有明顯飲酒跡象的,值班保安有權拒絕入內。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令企業蒙受聲譽或利益的損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依法實施勞動教養的。

(6)盜竊、貪污或用職權營私舞弊,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應記重大過失。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或以上的。

(7)經認定煽動員工怠工的指使者。

(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企業提出後不改正者。

(9)泄漏企業的技術、商業機密,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

1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慮進行獎勵,其中嘉獎,每次獎勵30-50元。立功,每次獎勵100元以上。突出表現的,由企業另行研究給予獎勵。

(1)弘揚正氣,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立功者。

(2)助人為樂,拾金(物)不昧者,行為足以嘉獎或立功者。

(3)及時發現並揭發徇私、舞弊,避免企業的損失。嘉獎或立功。

(4)根據企業的狀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嘉獎或立功。

(5)企業出現臨時突擊任務,如因交貨而臨時增加生產任務、搶修、搶險等任務,能擔負責任,以身作則,出色完成任務者,嘉獎或立功。

(6)連續長期對使用的設備進行良好的保養,使設備長期處於良好的運作狀況,得到設備管理人員或車間主任的確認。嘉獎或立功。

(7)非本屬職能者,能發現產品的質量問題、生產過程問題,及時反映,消除產品隱患,避免企業出現損失者,嘉獎或立功。

(8)工作崗位中能發現潛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並得以認定,嘉獎或立功。

(9)無論從事生產或管理工作,發現或改進工藝、方法、流程,提高生產效率或者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費用。堅守企業利益,積極為客户、商户服務,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評。給予嘉獎或立功。

16、員工因違紀受到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7、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18、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