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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分析

欄目: 經驗交流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7.41K

簡要案情:2021年4月3日我局民警會同漁政部門在長江水域抓獲正在非法捕撈鰻魚苗的人員鄭某兄弟二人,並當場查獲鰻魚苗249尾,後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批准逮捕。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分析

一、案件背景:為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順利實施,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水域生態保護修復,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制定了《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成功經驗

1、在該起案件偵辦前期,公安、漁政部門聯合辦案,案發後漁政部門第一時間對禁漁區、禁漁期、禁用工具的初步判定、當場查獲的涉案漁獲物的種類、數量的甄別和清點,對公安機關判定罪與非罪、刑案是否成立提供有力的專業支撐。

2、辦案民警在案發現場惡劣環境下克服困難,第一時間對捕撈工具予以扣押,對涉案鰻魚苗進行清點,讓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全程以錄像形式固定證據,事後及時將鰻魚苗放流,保護了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三、辦案難點:

1、證據收集和固定。由於偵辦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時為了收集證據,要求在第一現場及時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而此類現場經常是在船上、灘塗等地方,且嫌疑人為了躲避打擊等因素而會選擇凌晨作案,辦案人員受限於自然環境、且出於安全考慮,往往會將涉案人員、漁獲物等帶回辦案場所後再對漁獲物進行清點或者稱重,造成涉案人員不認同公安機關稱重或者清點的漁獲物的數量,且漁獲物多為活物,尤其是鰻魚苗屬於高價值水產品,為保護保護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在清點、稱重後都及時放流了,無法再次清點、稱重,造成證據的滅失,影響後續刑事訴訟階段證據的認定。

2、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公安機關往往簡單地處理非法捕撈的漁民了事,沒有打擊幕後的非法捕撈組織者或者收購者,而正是這些人才是非法捕撈犯罪的源頭和始作俑者,也是非法捕撈犯罪的最大獲益者,是非法捕撈水產品刑案高發多發的主要誘因。因此對於組織者以非法捕撈水產品刑案的主犯或者首犯依法追訴、嚴肅處理;對於收購者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嚴從快打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