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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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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買房合同注意事項
第一篇:買房合同注意事項第二篇:買房注意事項(合同法律)第三篇:買房注意事項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第四篇:買房注意事項第五篇:買房注意事項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買房合同注意事項

下面是一些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包括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所應具備的一些手續,希望能夠對你有幫助.

一、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各人隨意,想籤就籤,它的成立和有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按我國現行房地產交易有關規則,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房屋出售方必須具有該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都無權並不得出賣他人的房屋。

第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均不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第三,房屋買賣合同在買賣雙方所附條件未實現前,其房屋買賣不能成立。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誘騙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或者雙方串通損害第三者利益的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

第四,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買賣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才能簽訂合同。第五,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準合同文本。

第六,以下七種房屋不得形成買賣合同。1、違法或違章建築;2、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不明的;3、教堂、寺廟、庵堂等宗教建築;4、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蹟等政府加以保護的房屋;5、國家徵用或已確定拆遷範圍內的房屋;6、單位擅自購買的城市私房;7、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

二、簽訂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作為購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第一,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許可證,則標誌着開發商具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產權證的關鍵。

第二,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一定要分清房屋暫測和實測面積。對房屋預售合同上的暫測面積和交房時的正式合同上的實際面積差異提出意見,並寫入正式合同的有關條款或增寫補充條款。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後,才能避免上當。

第五,一定要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範。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

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第六,一定要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第七,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請律師或行家從法律的角度代你審查合同文本,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三、違反合同的責任如何劃分

按目前合同條款內容來看,購房者特別要掌握以下四點:

第一,未按合同期限交房或購房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款,違約責任如何處理。未按期交房或未按期支付房款,均屬違約行為,違約金數額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未作約定的,按規定的標準確定金額,如是開發商的過錯造成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交付房屋的,開發商向購房者支付的違約金為已收取的房款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如是購房者的過錯致使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購房款的,購房人向開發商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房款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第二,開發商未經預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合同中所確定的設計等,應承擔的責任。未經預購房人同意,開發商變更預售房屋設計或任意調換樓層、房型的,預購房人有權解除預售合同,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預購房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亦可依據預售合同的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開發商“一屋多售”多籤合同,應承擔的責任。開發商就同一房屋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情況發生後,開發商應當按照購房者辦理房屋交易過户手續的先後順序履行合同。對無過錯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新建房屋買賣轉讓的保修責任的確定。新建房屋轉讓後,轉讓人應當對新建房屋承擔保修責任,根據建設部規定,屋面漏水保修三年;牆面、廚房、衞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等滲漏保修一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脱落保修一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保修一年;衞生潔具保修一年;燈具、電器開關保修半年;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保修一年。

第二篇:買房注意事項(合同法律)

目前商品房銷售市場魚龍混雜,老百姓購房需處處提防陷阱,開發商挖空心思玩弄文字遊戲,為的是在購房合同約定中爭取主動。因此,買房就需要格外小心。以下是買房需要注意的幾個關鍵環節。

一、認購書及定金

認購書,是商品房交易時開發商提供的,在購房者交納一定的人民幣後訂立的,在約定時間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文書。認購書中往往約定,購房者應當交納一定的金錢作為定金,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將不予退還。

定金不予退還的約定是否合法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明確規定,如果因對合同條款內容如何約定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屬於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責任,定金應當退還。

二、銷售合同

開發商拿到了預售證,便將在第一時間推出房產,以期早點回收資金。有些房產甚至有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已完工25%就進行預售的。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要認真看清楚合同裏的每條手寫的規定。尤其是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購房者一定要看清楚了。

三、廣告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的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於要約邀請,購房者有權要求將廣告的相關內容寫入合同,如果不寫入合同,對開發商就沒有約束力。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將廣告內容寫入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要審查“五證”

“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開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五、面積的構成

商品房的面積包括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實踐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是面積的誤差及公攤面積的構成。

建築面積誤差的處理方法,法律法規都有規定,合同中也有相應的約定。但如果套內建築面積或公攤面積發生誤差怎麼辦,合同中卻沒有約定,需要購房者另行約定。

六、規劃設計變更

如果開發商在交付房屋後,將原有的景觀、綠化等進行拆除,改為他用,就會損害購房者的利益。由於合同中對此問題很少涉及,往往使購房者申訴無門。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果可以,一定要儘量把相關材(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料附上去。

第三篇:買房注意事項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

買房注意事項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

來源:13629274190:日期:2014-11-01 當今,商品房買賣市場的火爆場面人們有目共睹,開發商的暴利人人皆知,他們為自己量身定做的霸王條款更是無處不在地挑戰着廣大買房者的心靈。房屋作為一個家庭安身立地的居所,購房款更是一筆巨大的家庭財政開支,此作為買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慎重考慮、認真抉擇,以便能購得舒適滿意的房屋。本人特意蒐集與整理了如下內容,包括閲讀售樓書、簽訂認購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內容,謹供大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參考:

一、如何閲讀售樓書,不受開發商的廣告宣傳所迷惑

售樓書通常是開發商所做的宣傳廣告,能迷惑購房者,所以我們在閲讀售樓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第一、要注意售樓書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這是對開發商資質衡量的一個重要標準。為了確認預售許可證的真實性,不僅需要認真觀察售樓中心牆壁上掛的那預售許可證證是否有相關機關的公章、簽發日期等,而且,也有必要通過在互聯網上查詢、核對,核對這家開發商是不是名副其實的,是不是真有預售許可證。

第二、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審核售樓書的外觀圖、小區整體佈局圖、價格、地段、房型、規劃配套、優惠條件以及投資者等信息,決定是否購買。閲讀中要明確售樓書中廣告的信息,有些開發商會採用一些比較模糊的方式説明,比如説多少多少分鐘的車程,用較少的車程來説明它的地段是多少合適、優越,這裏面車程的伸縮性就非常大了(看你是開的小轎車還是坐公共汽車,是什麼時速的,所以用幾分鐘的車程確定地段的位置),這已經被國家工商局認定為是違法的廣告。可是,往往在售樓書中都有這個,我們應該特別注意。

第三、應該就售樓書中有關不明白、有歧義等地方,及時和售樓工作人員溝通,要求他們解釋,不要盲目順從售樓書的書面表達。

注意:如何保證售樓書的內容真實,實際所買到的商品房像售樓書中所描述的那些完美?

根據商品房買賣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要從法律上確保售樓書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確保其真實性,如果按照售樓書中所描繪的物業的美妙環境,這麼好的户型、這麼好的地段,想確保、約束開發商一定要按照售樓書中説的履行它的義務,就把售樓書的內容向開發商提出寫到隨後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這樣的話,一旦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的條款履行義務,就要承擔責任。

二,認購書的簽訂注意事項

(一)定金問題

在查閲、審查售樓書後的下一個步驟就是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了。在這裏需要提醒購房人要注意的事,認購書裏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而對於定金,《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認購書中寫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個“定”(訂),因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產開發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者應該在簽訂認購書xx之日起買房,否則不予退還。”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者應當在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xx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二)認購書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有如下兩種情形:一、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

二、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並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裏,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即前面所説到的“定金”或“訂金”)。對於第一種情形下的認購書,由於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施行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對於第二種情形下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釋》並未作明確規定,本人認為,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未滿足商品房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那麼該認購書不應具有法律效力。

故,簽訂認購書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審查,因為認購書中的條款會直接適用於其後所籤的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有條件容許的前提下,買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就應當聘請專業人士為其提供審查、出具意見和建議,以防在這一環節上被開發商下套。

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五證問題

簽訂認購書之後xx日之內就是和房地產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了。簽訂買賣合同應非常慎重的對待,因為買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都體現在買賣裏面。一旦將來和房地產商發生糾紛,購房合同是解決雙方分歧的最主要的根據和憑證。所以,在簽定合同之前,購房者需要仔細審查開發商的資格和“五證”,如果是現房,根據規定發展商已經不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了,而應當改為辦理產權證問題,去產權登記部門辦理產權登記。下面我介紹一下“五證”:

五證,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施工證由市建委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市土地資源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房屋管理局核發。這五證,最主要的是兩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準確,是預售許可證是決定你們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國有土地使用者則決定後面能不能辦理到房屋產權證。

要提醒大家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複印件很容易作弊。籤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買房最重要的產權證,那是物權憑證,沒有它不行,萬一你以後需要出讓、轉讓、贈予房屋等等,怎麼辦,定要房屋產權證的。

在購房的過程中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在什麼情況下籤訂房屋的限售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籤訂預售合同。限售合同是你想買的房屋已經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了商品房,這個時候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的是房地產的限售合同。如果你購買的房子尚未竣工驗收,就是期房,這個時候簽訂的是房屋的預售合同。

(二)和誰籤購房合同

簽訂購房合同,理應上應該是跟房地產開發商簽定。但是,目前有一些開發商常常委託一些中介代理公司負責其銷售活動,中介公司得有開發商的授權且以開發商的名義與購房者簽訂買賣合同,就是説中介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定合同。

(三)對合同條款的把握

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審閲清楚裏面的合同條款,如下:1、房屋基本信息是否與認購書中一致,合同約定的房屋是否就是你所要購買的房屋;2、付款方式及其如未依約付款的責任承擔問題;3、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問題,如果開發商未依約交付,就是違約;4、產權登記的期限,看清楚違約責任是以是“日”還是“工作日”為依據,因為如果用“工作日”,必然會使實際交付時間延長;5、看清約定的違約金是如何表達的,是千分之幾、是萬分之幾、還是百分之幾,是按日計算的、是按房屋總價款計算的、還是以實際付款作為基數的,這些問題很重要,沒違約就好,一旦發生違約情形,開發商總會拿約定條款不明確來為自己找推脱理由。而且,這些比例數字,作為購房者一定要注意,稍微差一個百分數,很多東西就差很多;6、爭議解決方式。一般有仲裁和訴訟,仲裁是開發商樂意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因為實踐中,仲裁委很多情況下都在偏袒開發商,所以在選擇這一方面時,作為購房者,一定要給自己留一條退路。

另外,如果您購買的是現房,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 ,一定要注意看清開發商銷售的房子是否就是你認購、並且所要買的房子。

四、簽訂補充協議問題

買房,要簽訂認購書,要簽訂購房合同,另外往往會有伴隨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買賣合同裏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裏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具體情況來約定的。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於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准的延遲、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於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築、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於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諮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並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於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者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麼,購房者最好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簽訂補充條款時應把握以下幾方面:

(一)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裏去。

(二)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如果不能依約辦理的話,明確責任承擔問題。

(三)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四)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部分,確定公攤的位置。開發商有很多贈與購房者的情況,實際上有時是公用的面積。只是個順水熱情而已。

(五)應該明確裝修標準。如果房地產開發項目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予以明確。比如説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六)退房的責任。一旦退房,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明在確定的日期內要求開發商退還全款,包括銀行的利息、違約金等。

五,最後需要給大家介紹的是,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是否需要聘請律師的問題。

在商品房的買賣中,確實涉及到很多專業方面的法律知識,普遍的購房者很難一下子瞭解熟悉這些問題,對開發商的慣用經營模式比較陌生,對合同條款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時難以把握。因此為了減少風險,預防買賣合同中的陷井,建議購房者在購房的過程中聘請律師,把相關的事情交由律師辦理,雖然要支付一些費用,但會降低風險,防患於未然,何樂而不為呢

第四篇:買房注意事項

買房注意事項

1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之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那麼怎麼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複印件很容易作弊。籤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買完房以後還要查驗或者叫驗收“兩書”。什麼是兩書呢,兩書是開發商在竣工驗收合格時通知購房者入住之後提供的兩份法律文件,一個是住宅質量保證書,第二是住宅使用説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通常包括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登記,在使用年限內承擔的保修責任,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説防水是三年,牆面、管道滲漏是一年,牆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積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熱供冷系統等設備,衞生潔具、開關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時間可以由房地產開發商和用户約定。住宅使用説明書,通常應該包括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單位、住宅的結構類型、裝修裝飾注意事項、上水下水、電、燃器、消防等設施配製的説明,以及門窗類型使用事項,配電負荷,承重牆、保温牆、陽台等部位需要説明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生產廠家另有説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説明書裏。

也就是説一個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購房的過程中應該查驗五證,同時收房子的時候應該有兩書。還有更重要的是產權證,拿到產權證,整個購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應該算齊備了。

在購房的過程中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在有些情況下,在什麼情況下籤訂房屋的限售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籤訂預售合同。限售合同是你想買的房屋已經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了商品房,這個時候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的是房地產的限售合同。如果你購買的房子尚未竣工驗收,就是期房,這個時候簽訂的是房屋的預售合同。買房十大注意事項

當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陷阱多多,風險多多,令人防不勝防,很多購房者深感無奈,不知所措。下面提供一些經驗,讓大家避開購房陷阱的十大絕招。

一、 查驗對方身份

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要明確商品房真正的產權人是誰,它是購房合同的主體。法律規定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簽訂購房合同是無效的,所以,合同的出賣人應當是該樓盤的開發商。如果開發商委託中介機構簽約,該中介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和經營資格,並有開發商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才具備簽約的資格。

二、 審查有效證書

商品房預售和銷售必須應當具備“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尤其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它是購房者必須審查的最重要的文件。缺少上述文件,則該商品房不具備銷售條件。

三、 確保買賣安全

除了具備上述“五證”之外,法律規定,被查封、被抵押和已銷售而未經原買受人同意的商品房是不能銷售的,否則,買受人則面臨巨大的風險,直至財房兩空。所以,在購房前應當到有關部門查清所購商品房是否已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被銷售,以確保交易安全。

四、 約定定金規則

目前商品房買賣的通常做法是購房者買房時先簽訂認購書並且支付定金,然後才簽訂購房合同。由於購房者事前沒看到合同,在簽約與不簽約之間陷入兩難境地:不籤吧,擔心定金被沒收;籤吧,合同中陷阱多多。因此,建議購房者採取以下辦法:1、在審查購房合同,確認沒有問題之後才交定金。2、不籤認購書,直接簽訂購房合同同時支付定金。3、在認購書中寫明如果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協商不成,出賣人必須向買受人退還定金。

五、 完善合同條款

現在的購房合同是由國土房管局印製的標準合同,相當一部分內容已經用鉛字印製好了,另一部分留空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建議購房者認真仔細地閲讀、審查合同的每一條款,並做好以下工作:1、對標準合同印製好的內容,一般不作很大修改,但並非不能修改,只要當事人認為不合理,就有權修改。2、對於標準合同已印製好的選擇性條款,購房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約定。3、對於空白部分,不能由出賣人預先填好內容,然後要求買受人全盤接受,因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每一條款協商一致。4、對於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條款,應當做好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這是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書面憑證,如果買賣不成,購房者可據此索回定金和已付房款。

至於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目前購房者通常採取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來支付房款。如果採取的是現金支付方式,建議購房者儘量減少首期房款的金額,待辦理商品房備案登記手續之後,再支付大部分房款,同時留一部分購房款待辦妥房產證後支付,這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權益。如果採取的是按揭付款方式,為了防止購房者辦不了按揭貸款而買不了房子,而且連定金和首期都退不了,建議購房者在付款方式和期限中寫明:“如果未能訂立按揭貸款合同的:1、合同繼續履行,但買受人和出賣人雙方需另行簽訂付款協議;2、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按揭貸款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3、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雙方均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已經收受的購房款本金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相應的利息。”

六、 明確交樓標準

目前標準 購房合同中的交樓標準有三種: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購房者選擇第2、3項交樓標準是比較理想的,但由於這兩項交樓標準要求比較高,尤其是第2項交樓標準要求最高。目前廣州市的大部分樓盤在交樓時很難達到該項標準,同時選擇該標準的收樓時間相對比較長,所以相當一部分購房者或者開發商都不願意選擇第2項收樓標準。而選擇第1項收樓標準則含義不明確,因為驗收合格有很多種,如竣工驗收合格,規劃驗收合格,消防驗收合格等,這就會產生很多爭議。建議在第1項標準後加上“並通過經過國家法律規定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因為我國對商品房竣工驗收已採取備案登記制度,而該制度規定的驗收項目比較多,要求比較嚴格,能保障購房者的利益。

七、 慎籤補充協議

目前開發上通常預先擬定了購房合同補充協議,讓購房者簽字。而這些補充協議絕大部分是霸王條款,對購房者非常苛刻。因此,購房者須慎之又慎,千萬不要輕易在補充協議上簽字。理想的做法應當是與對

方就補充協議協商一致以完善補充協議,或者乾脆不籤補充協議。

八、 另籤物管協議

現在的標準購房合同中有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一併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規定。但是由於簽約時購房者並不知道物業管理公司是哪一家,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物業管理費用是多少,如果購房者確認了該合同條款,就等於確認了開發商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及其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也確認了物業管理收費項目、金額,使購房者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建議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公司並要求寫明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物業管理的收費,並就《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內容進行協商一致。

九、 拒交不合理收費

目前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應當繳納契税、印花税等,購房者應當按法律規定繳納。而公證費、律師費等則不是購房者必須繳納的費用,如果開發商強制收取,則屬亂收費,購房者有權拒絕。

十、 把好收樓關

1、 查看“三書一證一表”:收樓時開發商必須向購房者出示《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建設工程質量認證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竣工驗收備案表》,簡稱“三書一證一表”。如果開發商不能提供,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樓。

2、 看樓驗樓。購房者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的收樓標準到現場看樓驗收,如果發現問題或有不滿意的地方,可在《樓宇驗收記錄表》中填寫相關意見。如對樓房基本滿意,則在《收樓表》中籤字確認。

買房是老百姓一生中很重要的事情,為了確保交易安全,建議買樓時請律師陪同,這樣付出的費用不多卻可以省心省力,儘可能避開開發商通過霸王條款所設定的合同陷阱。

買房合同注意事項_買房注意事項來源:

下面是一些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包括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所應具備的一些手續,希望能夠對你有幫助.

一、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各人隨意,想籤就籤,它的成立和有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按我國現行房地產交易有關規則,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房屋出售方必須具有該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都無權並不得出賣他人的房屋。

第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均不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第三,房屋買賣合同在買賣雙方所附條件未實現前,其房屋買賣不能成立。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誘騙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或者雙方串通損害第三者利益的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

第四,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買賣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才能簽訂合同。

第五,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準合同文本。第六,以下七種房屋不得形成買賣合同。1、違法或違章建築;2、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不明的;3、教

堂、寺廟、庵堂等宗教建築;4、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蹟等zheng-fu加以保護的房屋;5、國家徵用或已確定拆遷範圍內的房屋;6、單位擅自購買的城市私房;7、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

二、簽訂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作為購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第一,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許可證,則標誌着開發商具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產權證的關鍵。

第二,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一定要分清房屋暫測和實測面積。對房屋預售合同上的暫測面積和交房時的正式合同上的實際面積差異提出意見,並寫入正式合同的有關條款或增寫補充條款。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後,才能避免上當。

第五,一定要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範。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第六,一定要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第七,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請律師或行家從法律的角度代你審查合同文本,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三、違反合同的責任如何劃分

按目前合同條款內容來看,購房者特別要掌握以下四點:

第一,未按合同期限交房或購房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款,違約責任如何處理。未按期交房或未按期支付房款,均屬違約行為,違約金數額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未作約定的,按規定的標準確定金額,如是開發商的過錯造成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交付房屋的,開發商向購房者支付的違約金為已收取的房款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如是購房者的過錯致使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購房款的,購房人向開發商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房款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第二,開發商未經預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合同中所確定的設計等,應承擔的責任。未經預購房人同意,開發商變更預售房屋設計或任意調換樓層、房型的,預購房人有權解除預售合同,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預購房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亦可依據預售合同的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開發商“一屋多售”多籤合同,應承擔的責任。開發商就同一房屋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情況發生後,開發商應當按照購房者辦理房屋交易過户手續的先後順序履行合同。對無過錯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新建房屋買賣轉讓的保修責任的確定。新建房屋轉讓後,轉讓人應當對新建房屋承擔保修責任,根據建設部規定,屋面漏水保修三年;牆面、廚房、衞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等滲漏保修一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脱落保修一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保修一年;衞生潔具保修一年;燈具、電器開關保修半年;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保修一年.

第五篇:買房注意事項

規避購房陷阱:品牌要認準規模要摸清

2014年09月26日08:51齊魯晚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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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生活壓力很大,對於各個階段的購房者來説,在買房時都會遇到很多陷阱,如何規避這些明裏暗裏的陷阱呢?

地段很重要

隨着城市的不斷開發,地段也就決定了交通、教育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也決定了所購買房子的日後升值潛力,所以,選好地段是買房的第一步。

品牌要認準

開發商的品牌,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所購房產的品質,具有房產開發經驗的開發商所建設的房子,必然要比那些沒經驗的更有品質保障,同時也必然更瞭解怎樣才能讓業主住得更舒適,真正做到“以人為本”,而不是純粹的口頭説説。

規模要摸清

一般來説,大盤的地段都比較好,交通便捷,能夠聚攏城市各項生活元素,購物、教育、休閒一體化,同時大盤很穩妥,擁有很大的升值潛力,配套也較為完備。 佈局要合理

合理的社區佈局,在業主入住之後,不僅能為業主提供更好的社區生活環境,更能為業主解決很多苦惱,比如人車分流,可以讓社區內免受車輛噪聲影響以及保障社區內部的行人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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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買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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