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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06W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的普及,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充分利用宣傳欄、黑板報、廣播、電視等宣傳手段,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等知識,增強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二、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規章與標準等;職業健康基本知識;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三、培訓對象與方式

1、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

2、配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裝備相應的監測儀器設備。監測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3、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4、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培訓教育。

5、公司內轉崗、新上崗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6、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將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建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