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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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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精品多篇】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篇一

一、論文題目

仲裁員責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與構建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急劇增加,仲裁因其靈活、快捷、經濟、保密以及國際性等優點倍受商人們的青睞,仲裁在解決經濟貿易糾紛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仲裁通常用於解決爭議,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員)居中評斷是非,並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仲裁的質量主要取決於仲裁員,仲裁員關係到仲裁製度的生死存亡。所謂的仲裁員,是指接受當事人技權,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範圍內以其專業知識、經驗和判斷力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其裁決可以依法執行的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仲裁員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某些不正當行為或過失,必然會影響到公正裁決,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且無法預期的損失。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仲裁員濫用生殺大權,是否應對仲裁員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避免損失的產生,以及對於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給當事人已經造成損失的故意或過失等不正當行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國規定了仲裁員迴避及中止、更換制度,從而儘可能避免損失的發生。但對業己產生損失後,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各國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仲裁實務以及仲裁法學理論上尚無定論,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異。

這主要是因為存在立法理念的衝突,即一方面存在給仲裁員施加一定責任的必要性,從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註意地亂用職權;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員能夠妥善履行職責,同時不必擔心受到不正當干擾和不法攻擊的必要性。許多國內外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仲裁實踐者在看到仲裁員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意識到了仲裁員的法律責任問題。仲裁中,仲裁員不履行其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又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我國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責任方面並無完善的規定,本文通過研究期望為建立和完善中國有關仲裁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建議。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雖然仲裁被認為是仲裁當事人合意的產物,作為主要參與者,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樣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為具體行使裁決權的主體,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據此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其中,基於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確定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員貴任制度的起點;仲裁員在仲裁中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的豁免則是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終點。

本文首先對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起點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問題,特別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了研究,並從中歸納出仲裁員法律地位的模型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依據;之後對仲裁員責任制度現有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研究,並從中歸納出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我國現有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和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別進行了研究,在運用之前構建的模型對我國現狀予以解釋的同時,對包括豁免和保險在內的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全文共分六章,共計約10萬字。

第一章對本文的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了闡述,並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本文的研究意義在於釐清仲裁員法律地位,併為我國構建仲裁員責任制度提供建議;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根據文獻綜述,對於仲裁員責任制度問題的研究,國內外學者雖然較為關注,但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對仲裁員的責任問題及其豁免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第二章從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入手,以比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員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對英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英國法普遍認為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並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同樣對德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德國法承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形成“仲裁員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並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以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為例,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訴求的梳理,本文認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基本的利益訴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價值判斷。基於這兩項基本利益訴求,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具有複合性,構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決為標的的身份法律關係,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務為標的的服務合同關係。

由仲裁協議依法觸發的仲裁權源自國家司法權的讓渡並對應於國家司法權,由裁決權與裁決權以外的部分組成。前者指仲裁員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與司法權中的判決權對應;後者指仲裁員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決以外的行為,包括在仲裁過程中閲讀仲裁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組織仲裁審理和質證、就裁決結果製作仲裁裁決書等,併為此獲得報酬,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作行為,並以該行為的公共服務性質為依據向納税人收取報酬對應。時者的核心是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即經仲裁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並最終為伸裁員所行使的裁決權;後者則涉及仲裁中除裁決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務,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雙方仲裁當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將仲裁員的責任區分為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對這三種貴任一一進行了研究。在最具爭議的仲裁員民事責任方面,本文對其進行了比較研究包括歷史的縱向比較、國別的橫向比較以及將仲裁員責任與法官責任進行比較。

通過歷史的縱向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在仲裁中的道德責任不斷減弱,而法律責任逐步增加。通過國別的橫向比較,本文認為,傳統的三種仲裁員責任理論中,絕對豁免與無限責任兩個極端的理論已經被淘汰,有限責任豁免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應用。通過與法官責任的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與法官的職業共性來自於他們共同的職業原型“行使裁判職責者”(Adjudicator),兩者承襲了該原型的本質成為他們各自職業的本質屬性。同時,仲裁員與法官的個性區別主要因為他們不同的執業體系,在保留其作為共性的職業屬性之外,在應用中加入了所在體系的實際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責任體系。

在第二章關於基本利益訴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論證的基礎上,本文對仲裁員民事責任構建瞭如下模型,即仲裁員行使裁決權的行為應當享受民事責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承擔責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可以由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約定排除上述責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況下規定上述責任的豁免。

第四章對我國仲裁員現行的仲裁員責任制度進行了闡述和分析,認為仲裁員紀律責任的規範和實踐較為成熟;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在理論爭議最大的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範和仲裁實踐幾乎空白。本文認為,上述現象的產生既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議一方面應當統一認識,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機構運行方式上作出改進,使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直接形成法律關係,使仲裁員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據的督促,從而與仲裁當事人合作實現“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這兩個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

第五章首先釐清了我國現行只承認機構仲裁的法律環境下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而分析了之前構建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和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的適應性,並據此建議完善仲裁員的紀律責任,重構仲裁員的刑事責任,並依據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雙重屬性設計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後,考慮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執業風險立即凸顯,因此建議建立仲裁員貴任保險制度,從而為仲裁員執業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員民事責任制度得以落實。

第六章對全文進行總結。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首先,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也是構建二者法律關係和前者責任制度模型中必須滿足的條件。

其次,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該等法律關係的性質存在雙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員的裁判者身份為基礎的身份法律關係,又具有以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合意為基礎的合同法律關係。

最後,根據上述定性,本文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仲裁員承擔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員就行使裁決權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務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約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別規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仲裁員的責任制度及其免責採取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和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對上述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從而歸納出適用於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恰當的模型。

通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免責的歷史比較研究、國別比較研究以及與法官責任制及其免責的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歷史沿革和法律依據,並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模型。

五、論文提綱

第一章 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基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法律關係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英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哉機構法律關係的路徑

三、英國債法綜述

四、英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三節德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法律關係的路徑

三、德國債法綜述

四、德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四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係模型的困境及其解決

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係模型的價值選擇

二、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係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係模型的路徑選擇

四、仲裁員與仲裁庭的關係

五、小結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仲裁員責任及其豁免

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一、仲哉員w任的縱向比較

二、仲裁員貴任豁免的橫向比較

三、仲哉員民事貴任與法官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三節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構建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我國現行仲裁員責任制度

第三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反思——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決罪的積極意義

二、對枉法裁決罪內容的置疑

三、對枉法裁決罪影響的置疑

第四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原因分析

二、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利弊分析

第五節小結

第五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設計一兼及仲裁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機構仲裁語境下我國仲裁員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設計

一、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係的法理分析

二、我國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係與法律環境協調性分析

第三節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員責任制度

二、仲裁機構責任制度

第四節仲裁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一、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制度思考

二、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選擇

三、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貴任保險的現實困境

四、小結

第五節小結

參考文獻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篇二

1、年級一欄:為“20xx級”

2、專業一欄選擇: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

3、指導教師一欄:請填寫導師姓名及職稱

4、論文類型一欄選擇:專題研究、調查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

注意事項:

1、開題報告以書面(A4紙打印,左側訂)形式嚮導師組提供,字數不少於3000字,

小四號宋體,在Word文檔中→格式→段落→選擇行距固定值22磅,在Word

文檔中→文件→頁面設置→選擇上、下頁邊距為2、6cm,左、右頁邊距為2、9cm。

請按照各導師組成員數提交相應開題報告份數到開題報告會場。

2、通過開題後,提交一份正式書面形式開題報告到辦公室,並將電子版發送至法學

院研究生辦電子信箱即(開題報告電子文檔以附件形式發

送,電子文檔命名時請註明:學號+專業+姓名)

3、通過開題後,除非有重大原因,原則上只能對題目的設計進行微調和調整寫作

的結構、體例,如變更題目應再次開題。如果在寫作過程中調整題目,應及時上

報辦公室,並附上相關説明。

4、通過開題後,方可進行論文寫作。按照法學院的統一要求,學位論文中增加案例,其案例篇幅字數不少於正文的十分之一(法律史專業放寬此要求,可以適當增加案例篇幅字數)。

5、關於論文格式如目錄、參考文獻等:

6、為了防止論文選題過於陳舊,選題不得與近三年研究生的論文題目相同(近三年的論文題目詳見附件——論文題目彙總表格)。

開題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XXXXXXXX

第二、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的新見解

XXXXXXXX

第三、論文的結構、基本內容、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等,並應突出研究的問題和結論

XXXXXXXX

例:基本內容、基本框架(通過目錄形式體現,一般為三級標題):

序言

1XXXXXXXXXX

1、1XXXX

1、1、1XXXX

1、1、2XXXX

1、2XXXX

2XXXXXXXXXX

結語

參考文獻:擬參考資料(書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來源

——請注意:著作部分不少於20個,論文部分不少於20個

著作部分:

1、張慶福。憲政叢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

論文部分:

1、易航帆。ADR程序羣及其啟示[J]。中國司法,20xx(2)

第四、論文進度安排(時間起止)

論文提綱:

論文初稿:

論文修改:

定稿時間:

※※※請注意時間,一般而言:20xx年5月至6月論文開題;20xx年3月論文定稿;20xx年4月論文外審;20xx年5月左右論文答辯;20xx年6月學校研究生學院評定等。

第五、需要特別嚮導師組請教的問題

XXXXXXXX

XXXXXXXX

法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提供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篇三

一、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屍體或者設置靈堂等等。 醫患關係本是魚水共存、脣齒相依的關係,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着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於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樑。”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係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係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作為我的論文主題。對於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於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 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説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類型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鑑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

第二階段, 20xx年4月1日以後至 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第三階段,20xx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於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為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專家責任基於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採用“説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説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於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為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説明過失”原則。

四、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為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

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以期待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調查法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做了初步的瞭解和學習,利用文獻研究法對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關知識,為提出完善建議提供了知識基礎。

六、本課題的進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開題答辯並完成開題報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論文一稿,並於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學周)前完成畢業設計中期檢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論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論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論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論文答辯和畢業鑑定。

七、參考文獻

1、陳聰富:《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載朱柏鬆等:《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20xx 年。

2、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

3、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4、強美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xx 年。

5、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以德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為基礎撰寫》,莊敬華譯

6、楊立新:《改革醫療損害責任的成功與不足》,《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xx 年

7、彭秋紅:《我國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研究》,山東大學 20xx 年碩士學位論文。

8、代全喜:《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學 20xx 年碩士學位論文。

法學開題報告 篇四

論文題目

淺析我國的刑事證據規則

本課題研究的現狀、意義,擬研究的主要問題、重點和難點,研究方法和步驟、預期結果:

隨着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活動的展開,證據規則的建構以及完善問題已經受到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的普遍關注,早在90年代初,在論及我國證據立法和理論研究中存在問題時,有學者就已經指出,“對國外證據的一些重要成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我國的教科書中,僅進行批判性介紹,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些證據規則對司法實踐有和指導意義”並在完善我國證據制度中明確提出,“完善我國證據制度的方向在於。將一些司法實踐經驗,在應用證據方面行之有效的帶有規律性的重要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用來規範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目前我國在具有控辯對抗特性的訴訟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規則,就難以保證訴訟效率和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回覆,作者繼而具體和分析了國外對抗製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新刑訴制度的特點,按照合理,合法,適宜三原則要求,提出了我國新的刑訴程序和證據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系。

論文主要內容(提綱):

一、證據規則的語義界定

二、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及完善

三、國外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規則

四、確立我國刑事證據規則

五、研究和建立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及意義

六、結論

進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寫選題報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寫開題報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論文初稿寫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論文答辯

參考資料:

[1]筆者曾提出如果實行控辯舉證制度,應從技術上向當事人主義學習。詳見《特色與問題——關於刑事庭審方式的對話》,《現代法學》1996年第4期。

[2]見林頓編著《世紀審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頁。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頁。

[4]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1001條至1004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頁。

[5](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頁。

[6]見作者:劉婭琳 李泉《刑事證據規則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1日第147頁。

[7]見作者:宋隨軍 等主編《刑事訴訟實證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編

[8] 劉言春、畢玉謙、鄭旭著:《訴訟證據規則研究》,121-122頁,56-57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篇五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目的:希望通過對僱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於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 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於僱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二、國內外關於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僱兇殺人是一種複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係複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於僱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僱兇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僱主及被僱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於僱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麼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麼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僱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僱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僱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的頒佈,理論界和實踐中對於僱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本文主要是從僱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着手,主要通過對僱主、轉僱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僱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僱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僱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並着重針對僱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僱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

(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

(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

(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

(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過分析大量國內的僱兇殺人案件,研究各個案件中犯罪實行者承擔的刑事責任及最終判處的刑罰,通過分析各個案件的性質及特點來

四、參考文獻:

1、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賀wei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六

一、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着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並借鑑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0 世紀 80 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羣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羣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於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於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並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湧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

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徵收類似於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

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佈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

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並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衝突。

4、由於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

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

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

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

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

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並且存在安全隱患。

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

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於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

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

2、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並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範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並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並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並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採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於弱勢羣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並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範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範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國外研究動態

1944年英國政府頒佈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國小》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脱困境的惡性循環,對於那些處於“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xx 年頒佈的《兒童法案》,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衞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教育券”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採取了諸如“自由擇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教育券”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二、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一)主要研究內容

隨着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並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二)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七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

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並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

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範。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

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於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於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

(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於法學專業的範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為主要選題方向。

(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

(3)、選題避免過大。

(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後,確定其中一個為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註明以哪門課程(法)為主。

(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為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

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核,確定最後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於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

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