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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子文化”影響司法公正廉潔問題研究

欄目: 黨建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7.95K

“圈子文化”影響司法公正廉潔問題研究

“圈子文化”影響司法公正廉潔問題研究

引言

何謂“圈子”?“圈子”本指圓而中空的環形,在人際社會泛指集體或活動的範圍,常通過人們之間的社會行為特徵自然形成,如“朋友圈”“同學圈”“IT圈”“演藝圈”等等。然而“圈子”在政治領域卻是部分人為獲取特定利益而結成的聯盟,實質是拉幫結派、結黨營私、謀取私利的聯盟,屬狹義概念的“圈子”。“臣聞朋黨之説,自古有之”歐陽修在向宋仁宗的奏章中言明,“圈子”是基於我國千年歷史文化形成的,是不可避諱的。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曾強調:“堅決防止和反對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堅決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足見中央對整治圈子文化的重視。政治上的“圈子文化”危害巨大,對我國司法公正廉潔的影響更為突出。本文圍繞“圈子文化”對司法公正廉潔的影響作簡要探討。

一、“圈子文化”的形成原因及表現形式

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造就了燦爛豐富的人類文明,同時也使傳統文化的糟粕根深蒂固。“圈子文化”作為政治領域傳統文化的糟粕之一,形成原因和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在司法領域主要有:

(一)封建餘毒使政法領導隊伍形成“利益圈子”

漫長的封建時期,人們以家族、宗族聚居,儒學文化造就了禮儀之邦,同時也形成了中國特色的“人情社會”。“禮尚往來”的人情關係形成了親緣、親疏關係的圈子,宗族等級思想、門宦派系意識、家長制風氣等封建餘毒侵染政法隊伍。特別是在現今政治環境中,部分地區、部分單位講究政治依附,在幹部提拔選任中,將歷史上的“宗族”“門客”文化發揮的淋漓盡致,提名優先甚至僅考慮圈子內人員,即使重要崗位人員長期空缺,也要待合適的圈內人接手。因此在個別地區、個別單位出現同鄉、同姓、同志趣拉幫結派、相互幫襯的小團伙、小圈子。在幹部選任、表彰獎勵中,“家門兒”、“酒肉兄弟”在提名中總是“優先考慮”,甚至發展成無條件、無原則、無組織、無紀律地被提拔,而真正有德才的老實人無人問津。經長期演化,這些地區、單位內的領導層畸變,逐漸形成以權力和勢力為紐帶、以集團或個人利益為目標的結盟。

(二)江湖義氣使圈子利益輸送成為“理所當然”

在當前的公務員考錄機制中,進入政法隊伍需經嚴格的考核篩選,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新進人員的總體質量。但部分人員將“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的優良傳統運用到政治生活中,竭力尋求機會來報答領導的“知遇之恩”,長此以往便形成了唯領導馬首是瞻的官場文化。久而久之資源依賴和人身依附進一步加劇,官僚文化和利益進一步交織,權力利益圈子進一步強化。在日常工作中,領導間以哥們相稱,領導與下屬間以朋友、兄弟相稱,哥們、兄弟間的相互照拂與支持也便成了謀取個人私利的幌子。部分政法人員將部隊“團結”“忠誠”作風片面帶入工作,不分場合、不分情況,在人情社會的影響下漸漸轉化成稱兄道弟的江湖義氣作風。在工作和生活中,過分強調義氣,不論是與同事間交往,還是與當事人接觸,講“義氣”的就入圈子,不講“義氣”的就盡力排斥,無視政治規矩和政治紀律,遇到問題時,圈子內就互通聲氣,互幫互助,並且錯誤地認為這種互幫互助是團結同事、拉近幹羣關係所必須的,利益輸送在圈內人心中也成了“理所當然”。

(三)監督缺位使圈子“潛規則”有機可趁

一是搞圈子文化的人擅於隱藏和變通,圈子內的核心人員常極力採取各種措施各種手段為圈子內的人員鋪路,將不正當謀利變的近乎“合法合理”,監督檢查難以察覺。二是對整治圈子文化的制度不夠完善、監督整治力量極度欠缺,導致圈子的“潛規則”有機可趁,因此“入圈子、進班子”的投機取巧心理日漸普遍,“不跑不送,原地不動;只跑不送,暫緩使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等政治怪現象[]愈演愈烈。監督整治的缺位導致司法領域“潛規則”難以根治,司法活動中違反“三個規定”的問題更是屢禁不止。

二、“圈子文化”對司法公正廉潔的危害

“圈子文化”導致權力濫用,敗壞政治生態,惡化社會風氣[],常誘發“塌方式腐敗”。司法本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然“圈子文化”的入侵,導致司法公正廉潔深受其害。

(一)“圈子文化”導致司法隊伍人才逆向淘汰

“圈子文化”引發政法隊伍領導階層畸形發展,圈子內相互間的利益聯結,導致在幹部選拔任免中任人唯親、排優擇劣現象十分突出,幹部任用、考核機制受到嚴重挑釁,嚴重挫傷優秀人才幹事創業積極性。使司法隊伍中偷奸耍滑、阿諛奉承、拉幫結派等問題人員越來越多。平庸甚至問題人員得勢,勢必引起其他人員的心理不平衡,優秀人才因長期得不到對應的待遇與重視而選擇辭職、考調或者商調現象突出,長此以往單位內真正的人才屈指可數,甚至出現無人才之嚴重現象。更為嚴重危害是“圈子文化”極大可能會引起部分本來優秀的人才理想信念動搖,部分人員價值觀念扭曲,使得人才逆向淘汰的危害範圍進一步擴大,導致司法領域內的政治風氣惡性循環,司法公正廉潔無從保障。

(二)“圈子文化”弱化法治權威,扭曲社會心態

形成“圈子文化”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人情社會”觀念頑痼。中國自古以來就是講人情的社會,但若任意擴大人情作用,“圈子文化”大行其道時,必然引起潛規則、厚黑學等非制度化力量增強,制度和規則便會削弱。習近平同志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強調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走對路。如果路走錯了,南轅北轍了,那再提什麼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圈子文化”重人情而輕法治,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令不止,因“圈子文化”所引起的認“情”不認“法”、信“權”不信“紀”問題依然突出,不僅在普通百姓心中依然大量存在“沒錢沒關係就辦不成事”的錯誤觀念,在部分黨員幹部中也還存在“朝中有人好為官”以及“一切事在人為”等腐舊思想,完全置黨紀國法於不顧,這種旋渦效應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政府公信,使得民不“信”法,官不“畏”法,在法律面前投機取巧,在違法違紀問題上心存僥倖。“圈子”常常在短期內讓存在以上心理者輕易達到期望,在一定範圍內更加促使這種畸形社會心態加劇,嚴重妨礙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三)“圈子文化”嚴重阻礙“三個規定”落實

“三個規定”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個規定”明確嚴禁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明確禁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相關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如實記錄報告,並根據情況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圈子文化”本就是“人情”的進一步發展,好人主義是其重要表現形式,“圈子”因其特殊的人情關係,説情打招呼現象常見,在執行“三個規定”時,因維護“圈子”關係而不便如實記錄報告、不敢如實記錄報告的問題更為突出,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更易發生,即使在中央、省、市、縣採取多種措施多種手段,因“圈子文化”而使“三個規定”怠於落實的問題依然突出,“三個規定”貫徹落實效果未能達到預期。

(四)“圈子文化”誘發司法腐敗

“圈子”的本質是“利益結盟”,最終目的是獲取利益。“圈子文化”不講規則、講交情,不講原則、講親疏。“圈子文化”不惜以破壞法紀為代價,為圈子成員謀取利益,將個人利益凌駕於集體利益之上;不惜挑戰常規的決策規程,將圈子關係凌駕於組織紀律之上;不惜混淆是非對錯,以派系、親疏為判斷標準,將圈子好惡凌駕於是非善惡之上。勢必造成官官勾結、官商勾結,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成為滋生腐敗的温牀。[]專注於“圈子文化”的司法人員勢必會在執法司法中出現不依法辦案、以權謀私、以法謀私、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甚至違法等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和國家法律的行為。司法腐敗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嚴重損害法律尊嚴和國家權威,嚴重殘害司法公正廉潔,即使“圈子文化”對司法領域有如此危害,但在“圈內”人看來,根本不能與“圈子關係”相提並論,因此“圈子文化”誘發的司法腐敗愈演愈烈,危害也越來越嚴重。

三、司法領域“圈子文化”的防治

“圈子文化”對司法領域的危害巨大,倘若不加以及時糾治,必然危及社會主義法治根本。要有效防治“圈子文化”的司法領域滋生蔓延,必須開展針對性整治。

(一)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整治

治標必先治本。構成“圈子”的主體是人,對“圈子文化”的整治,即是對“圈子”人的整治。嚴把入職考核關,建立科學長效的選拔淘汰機制,從根源上切斷“圈子文化”的通道,確保政法隊伍優勝劣汰良性發展。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意見》強調牢牢把握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總要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深入推進思想政治、業務能力、紀律作風建設,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政法隊伍。[]強化政法隊伍整體素能培育,加強政法隊伍激勵保障,增強自律自省意識,構築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杜絕“圈子文化”。

優化幹部選任制度體系。始終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的原則,避免有德無才或有才無德的幹部提拔,更要防止無德無才的幹部任用;避免幹部帶病提拔,在選任考察中,將幹部的日常工作表現和業外活動同步納入,對社交圈複雜、業外活動“豐富”的幹部謹慎審查,科學分析,綜合評判;避免幹部選任“論資排輩”,讓優秀者優先,讓有為者有位。

強化民主推薦民主監督。始終堅持羣眾路線,做實民主推薦工作,切實防止“圈子文化”傳承並壯大。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範圍和程序要求組織落實。將民主監督貫穿於幹部選任始終,避免幹部提名、選任過程中搞小圈子。

凸顯幹部選任問題查處力度。“圈子文化”能在幹部選任中長期存在,重點原因之一便是獲取圈子利益的成本低但回報大,圈子成員的僥倖心理嚴重。加大對幹部選任過程中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嚴懲圈子核心力量,增大圈子獲取利益的成本,可有效防止“圈子文化”對幹部選任的侵蝕。

(二)在理想信念教育上整治

“圈子文化”歸根結底是人的參與,對人的問題整治,首先需對人的思想進行整治。熱衷於“圈子文化”的人往往理想信念缺失,懷着各種不正當目的。要有效整治“圈子文化”,必須進行理想信念教育整治。只有堅定了理想信念,才能進一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信念是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是共產黨人經受住任何考驗的精神支柱。”[]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深刻領會依法治國精神,正確處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係,牢固樹立執法司法理念,讓“圈子文化”失去滋生的土壤,保障執法司法環境。

(三)在工作實踐中整治

一是規範幹部交流。科學合理的幹部交流,可以有效改善幹部隊伍結構,有利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可有效防止機關內部小圈子形成。對司法人員適時進行輪崗鍛鍊,不僅可在實踐中鍛鍊提升幹部,更能有效防止司法人員因業務活動與外界人員長期接觸而誤入“圈子”。嚴格執行幹部交流輪崗制度,科學規範地進行輪崗交流,不僅是幹部管理的硬性要求,更是對幹部的關愛保護。

二是嚴肅“失職”查處。“圈子文化”常常導致司法幹部在貫徹執行力上大打折扣,強化對懈於貫徹執行的“失職”行為的查處,不僅查“失職”人員,更要究“失職”根源,實行責任倒查機制,促使司法幹部面對“圈子文化”對司法活動的干預敢於説不,勇於説不。

三是加強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執法司法面對的是人民羣眾。黨的十六大提出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司法工作作為黨執政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為民是執政為民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體現。在建黨一百週年,更要牢記共產黨人初心和使命,強化宗旨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在主動服務中強化黨性修養。“圈子文化”追求的是利益,“為民辦實事”追求的是價值,加強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促使“圈子文化”利益追求弱化直至消亡。

四是狠治“特權”現象。“圈子文化”的直接表現就是在圈子內存在大量的“特權”,一部分領導幹部熱衷並享受這種特權帶來的工作和生活便利。直接表現就是一些黨員幹部憑藉圈子關係,獲取生活方面的特殊待遇,或者謀取個人私利。整治“圈子文化”必須對“特權”集體開刀,要堅持不懈反“四風”,將中央八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實現從高層到基層,從黨內到黨外,從集體到個人全覆蓋,實現作風治理常態化,保持對圈子利益的持續衝擊,形成作風整治永遠在路上的良好態勢。

(四)在建章立制中整治

要徹底防止“圈子文化”對司法公正廉潔的影響,必須建立長效機制。首先需要配套制度體系,如科學規範的幹部選拔制度、與時俱進的人才培訓制度、常態化的思想教育制度、合理有效的審查考評制度等,是使司法隊伍遠離“圈子文化”的重要理論保障。其次需要自上而下、由內而外的多方位密切配合。“圈子文化”不是某一組織、某一層級、某一行業簡單形成的,是由多因素導致,在多部門的共同作用下正常運作的,因此要徹底防止“圈子文化”對司法公正廉潔的影響,必須政法系統內部各單位要分工協作,政法基層與上級部門要密切溝通聯繫,政法系統與其他黨政機關、社會團體要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再次要突出司法系統的權威和相對獨立。司法系統內部要通過多種途徑樹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各級部門和機關組織要協同配合,特別是政府機關要大力支持,促使全社會形成尊法、信法、守法、畏法的氛圍,要主動參與並帶頭推進“司法獨立”建設,讓司法人員遠離“圈子文化”,保障司法公正廉潔。只有通過建章立制,建立長效的機制,才能防止“圈子文化”死灰復燃,才能有效保障司法隊伍清正廉潔,司法活動公平公正。

隨着網絡和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圈子文化”也隨着時代變化以新的形式和內容出現,本身更具有隱蔽性和難易整治的特點。因此要根據時代特點,採取科學有效手段,依靠先進技術力量,及時制定整治措施,及時建章立制,將新形式的“圈子文化”扼殺在萌芽狀態,為建立公正廉潔司法環境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