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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委会工作条例

栏目: 卫生防疫公文 / 发布于: / 人气:2.71W

第一部份 党委工作条例

医院党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我院是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为了适应党政分工、院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改革要求,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和协调作用,增强医院活力,促进医院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党委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保证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党委对医院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群团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医院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第三条 党委应积极支持院长行使业务技术、行政、后勤的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权,与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及各民主党派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办好医院。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按党的组织规定,我院设立党的委员会。院党委一般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与行政领导同步换届。党委委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医院党委会是医院党的最高组织形式。党委起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对上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负责。基层组织是党支部,职能部门是党委办公室。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日常纪律检查工作由纪委主持,独立开展工作,发挥监督职能,抓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重大事项须报经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组织日常工作分别由工会、共青团组织主持。院党委支持其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 纪委、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组织有关具体事项的联络,以及彼此相关联的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九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所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确保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第十一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任免程序,对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后任免。对拟任免的党群中层干部,由党委研究决定并任免。

第十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加强全院党的建设。

1.讨论制定我院党的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增进班子的团结,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党委委员分工联系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领导党支部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抓好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的培训,组织党支部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6.做好经常性的组织发展工作,注重在青年临床一线人员、管理骨干和高学历人才中发展党员。

第十三条 领导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政工青妇各有重点、相互配合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工作实践中去。

2、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纪律的教育,组织职工开展爱国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围绕改革、创新、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带领全院职工努力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4、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和侨务政策,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知识分子的作用。

第十四条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则

总则

第十五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院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完善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四川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六条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十七条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医院党的建设和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等事项。凡属医院重大问题(含“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决策范围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基层党组织、行政部门、业务科室)、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岗位人员的任免,推荐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超过一定额度(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额资金。

(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准备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第二十二条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以上提交书面材料,会后交党委办公室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如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可扩大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党委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条经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三十二条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内部组织机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分管领导应在会前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党委书记沟通汇报并达成共识,由党委书记按程序提交党委会议再次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

第三十四条党委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委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职工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行党委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是根据全省公立医院党委议事规则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的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决策规则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文件签批

第三十九条 凡以党委名义印发涉及全院党组织的方针政策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文件,必须经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书记审核签发。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四十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权范围之内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均需提交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但又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时,有关党委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果断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党委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党委委员代表院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或以党委名义发表的重要文章,应事先经党委会审议;如作为党委文件印发,应交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应分工明确;凡是党委决定的事情,党委各成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主动地去贯彻落实,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党委会的决定,党委成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向党委反映,在党委内部提出讨论,但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党委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正确处理好党委成员之间的关系。医院党委委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党委会的威信,做到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要发挥集体的作用;党委委员要积极配合书记工作,顾全大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共同搞好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委成员要严格保守党的秘密。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除经批准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布的以外,与会同志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在党委会以外的范围传播扩散。

第六章 党内监督

第四十六条 切实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纪委、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七条 党委书记是我院党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医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院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内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 加强党委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加强党委和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以适应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针对我院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党委和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作如下规定。

第五十条 切实改进领导作风,积极为病员服务,深入科室调查研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克服脱离实际,浮在面上的工作作风,院领导要切实做到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科室做调查研究工作,并以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十一条 认真改进领导方法,进一步搞好党政分工,党内外均实行分级分工管理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切实做到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十二条 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院级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扬民主,反对一言堂、家长制和个人说了算的工作作风。

第五十三条 精简会议,严格控制全院性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做到不开无准备的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提倡开短会,说短话,要保证业务人员每周有七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临床及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建设,要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在实际工作会考察、锻炼、提高,并关心他们的成长。

第五十五条 院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并带头端正党风,不搞歪门邪道,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凡要求党员、群众做到的事,领导成员自己首先做到,做好表率。

第五十六条 院领导成员必须做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一起抓,抓生产要从抓思想政治工作入手,抓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要从抓物质文明出发,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三个文明一起抓。

第五十七条 院级领导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提高政策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搞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十八条 院级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要选择一个科室作为工作联系点。加强领导,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第五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各项活动,过好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六十条 保证和监督是医院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医院工作的全过程。党委对院长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党委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1、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2、坚持医院的社会主义方向;

3、医院和院长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4、医院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患者利益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5、医院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6、医院正确处理好患者、医院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1、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加强纪律检查工作;

4、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

第九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党委应当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十三条 党委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四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转正。

第六十五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活动外,每半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每季度开一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党小组至少每月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认真搞好党风建设。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同一切违纪违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作纪检工作。对违纪党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六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封建腐朽思想,宣传党的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革命传统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第六十九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坚持疏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以医疗为中心,做好医疗活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以表扬为主,鼓励先进,帮助后进。方法应当生动活泼,寓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谈心交心活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七十条 党委应当注意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应当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政工干部在待遇等问题上应当同业务人员一视同仁。

第十一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七十一条 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必要的权力,加强民主管理,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意识,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第七十二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七十三条 听取民主党派和非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