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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打造“楓橋式基層監區”

欄目: 行政管理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03W

淺談如何打造“楓橋式基層監區”

淺談如何打造“楓橋式基層監區”

摘 要:基層監區作為監獄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線,也是罪犯矛盾困難化解工作最重要的部門。一方面,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一定程度上思想和行為受到監獄封閉式管理的禁錮,社會關係被阻斷,生活受到嚴格約束,導致監區在實際的罪犯管理中,罪犯往往面對服刑改造、婚姻家庭、社會事務、監獄管理等方面矛盾。另一方面,罪犯面對十分複雜各方面矛盾,往往表現在異常的言行,極大影響改造表現,嚴重影響監獄穩定的監管秩序。在新的形勢下,檢察機關對監獄管理的執法監督及罪犯維權意識不斷提升,都對監區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矛盾困難處置和化解稍有不慎,不僅直接影響罪犯改造質量,還可能使監獄成為網絡輿情的中心,極有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如何借鑑和使用“楓橋經驗”,預防和化解罪犯矛盾困難,確保監管場所的持續安全穩定,已成為監區管教罪犯工作需要探索和實踐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楓橋經驗 罪犯 管理 教育 矛盾困難化解

為有效化解罪犯在監獄服刑改造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全國監獄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快矛盾化解能力的提升,形成了一系列成功經驗。監區作為罪犯管理的一線部門,也是罪犯矛盾困難化解工作的第一線,在實際管理中,借鑑“楓橋經驗”運用於罪犯矛盾困難化解,通過民警矛盾化解工作室、罪犯矛盾調解員、法律諮詢和醫療諮詢等專業解答,對罪犯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從而促使矛盾緩解、化解,進而及時消除監管安全隱患,運用“楓橋經驗”做好罪犯矛盾調解工作,是新時代監區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

一、監區面對的罪犯矛盾困難類型及難點分析

(一)罪犯矛盾的類型

對正在服刑的罪犯來説,入監前的婚姻家庭矛盾、經濟財產糾紛等社會矛盾依然存在,入監以後又要面對服刑改造產生矛盾。所以,罪犯的矛盾困難具體複雜性、危險性、長期性、突發性等特點。從監區管理和教育工作實踐來看,罪犯矛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監內服刑矛盾,主要是指罪犯因服刑改造與監獄管理、民警管教、就醫治病、罪犯相處等問題產生的矛盾。這類矛盾在現實工作中最普遍、最直接、最突出,主要集中於罪犯與監獄工作、其他罪犯、民警等方面。一是與其他罪犯的矛盾。這種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就會不斷加深,在罪犯改造中或刑釋前爆發,造成不同程度的監管事故,成為威脅監管安全的重要因素,矛盾也可能隨着雙方的出獄而帶入社會,給社會治安帶來不穩定因素。二是與監獄民警的矛盾。在日常管理中,儘管民警是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去處理罪犯各種矛盾,但是,個別罪犯可能誤會和曲解處理結果,從而仇恨民警,甚至語言威脅民警,向相關部門寫誹謗檢舉信,造謠訛詐監獄,對民警個人和監獄都造成不良影響,對民警的正常執法產生阻礙作用。三是與監獄工作的矛盾。如刑罰執行工作中的矛盾,個別罪犯沒有認真瞭解刑罰執行工作,不全面考慮各方面因素,盲目將自己的減刑幅度與他人比較,差距較大時,便記恨監獄,將原因歸結於監獄的執法工作,進而寫檢舉信、慫恿家屬上訪,給監獄造成不良影響。

2.婚姻家庭矛盾,這類矛盾大部分與財產、債務、婚姻有關。如因罪犯妻子要求與其離婚產生矛盾,部分罪犯會因為家裏有孩子需要撫養、生活貧困或者感情問題,在監獄消極改造、違規違紀甚至走上再犯罪的道路,給家庭帶來二次傷害。

3.社會各類糾紛,矛盾主體主要指的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和受害人等單位和個人。如罪犯與政法機關的矛盾,一般是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產生的;罪犯與社會的矛盾,如對婚姻、拆遷、行政處罰等產生的不滿也是在入監前就已產生的,罪犯往往會將原因推向社會,最後導致仇恨社會,採取犯罪手段來報復社會。

(二)監區化解罪犯矛盾困難的難點分析

罪犯矛盾既有對抗性的也有非對抗性的。對抗性矛盾主要表現為對社會仇恨、對政法機關不滿等,化解罪犯“仇恨”等對抗性矛盾是決定罪犯改造質量的關鍵,但又是監獄改造工作的難點,必須作為重中之重加以化解;非對抗性矛盾主要表現在罪犯之間的爭吵、打架等方面,以及與家人和社會之間涉及婚姻、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民事和經濟等方面,妥善處置這類矛盾,有助於穩定罪犯情緒,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

1. 罪犯認知偏差、性格偏執。在實際管理中,個別罪犯因為家庭環境、成長經歷及文化程度等個體原因,性格偏執、遇事不夠冷靜,在面對監獄正常管理時“過度維權”,與罪犯相處時表現出極大的攻擊性。甚至對違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夠、對服從監獄管理的認識不清、對減刑和假釋等政策不懂,導致累積對社會的“仇恨”。例如:罪犯不認罪不服判是一個較普遍的現象。究其原因,有的情況是因受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在適用法律的尺度掌握上出現差異;還有一部分罪犯既不認罪,也不服判決,他們認為自己沒有罪,比自己事大的人多的是,自己根本不該被判刑,所以,很容易為瑣事與民警頂撞,與其他罪犯爭執,甚至大打出手。因此,民警在處置罪犯矛盾時必須謹慎,防止他們已經淤積的“仇恨”不但沒有化解反而進一步加劇。

2. 家庭環境複雜、利益矛盾。根據調查,家庭原因是罪犯身處矛盾旋渦中的一大原因:一方面,罪犯面對婆媳矛盾、婚姻危機、子女教育、財產糾紛、家庭變故等家庭矛盾和利益糾紛時往往無能為力,堆積的負面情緒極大的影響了改造表現的穩定性,容易發生打架鬥毆、不服民警管理等嚴重違規;另一方面,個別罪犯受到懲處後,出於報復和威脅民警的動機,常教唆親屬投訴和上訪,罪犯家屬往往偏聽偏性罪犯的一面之詞,對監獄管理存在誤解,使得監獄被動的處於矛盾之中。

3. 民警執法要求高、難度大。隨着社會法治的不斷髮展和完善,罪犯的維權意識不斷提升,檢察機關對監獄的監督不斷加強,社會輿論對監獄更加關注。執法過程中,更有部分多進宮罪犯“反改造”經驗豐富,存在一定“混改造”、“耍改造”的想法,常對民警的管理和教育挑刺、找麻煩,使得民警的正常管理往往處於劣勢的尷尬境地。

4. 危及監管安全、改造秩序。監獄關押罪犯在於剝奪罪犯的自由權利,在這一特定環境的限定內,罪犯的心理扭曲,其行為必定會發生變化。罪犯一旦遇到生活困惑、不良言語等外界環境刺激,情緒宣泄手段極易演化為暴力事件,特別是暴力犯、重刑犯,其惡習較深、性格偏激、遇事不冷靜,矛盾極易升級為獄內行兇、脱逃等惡性事件,嚴重威脅着正常的監管秩序。

5. 影響改造質量、缺乏社會協助。罪犯矛盾有些可以通過自我調節來化解,但有些則需要藉助外力才能解決。當罪犯無法自我化解矛盾,而外界又未能給予幫助的時候,長期積壓在心頭的矛盾很有可能激化,還會進一步導致心理、行為的失常,偏離正常改造軌道。因此,罪犯的矛盾調解是監獄主動實施,罪犯自覺參與,兩者共同作用於罪犯認知、行為、心理的改善過程,沒有罪犯主動參與,任何改造活動都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二、監區借鑑“楓橋經驗”開展罪犯矛盾調處的原則和方法

開展罪犯矛盾調處工作,即在民警主導下,通過政策宣講、法律諮詢、專家會診等途徑,針對罪犯提出的矛盾問題開展的教育、疏導、控制等多種手段開展的調解和處置工作。監區需要借鑑人民調解經驗,結合管理實際,探索應對罪犯矛盾的規律和方法。因此,應發揮“楓橋經驗”的積極作用,按照“調解走在激化前,管理貫穿全過程”的要求,堅持全面開展矛盾調解工作,羣策羣力予以防範,確保監獄的安全穩定。

(一)開展罪犯矛盾調處的原則

依法調處原則,在解決罪犯矛盾困難的過程中,應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按程序通過正常渠道依法解決矛盾。

教育疏導原則,是一種實事求是、以理服人、講究實效的解決罪犯矛盾困難的方法。為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導致更為嚴重的問題,首先要做好教育引導。

循序漸進原則、

1. 必須堅持“五不放過”的原則。即矛盾產生的原因不查明不放過;矛盾的責任不分清不放過;矛盾的調解方案不落實不放過;矛盾雙方的態度不轉化不放過;矛盾的處理情況不按規定上報不放過。

2. 必須堅持公開與保密相結合的原則。罪犯矛盾中適宜公開處理的應堅持公開處理,以讓更多的罪犯受教育;涉及罪犯個人隱私的矛盾則應注意保密,只能個別處理。

3. 引導罪犯主動參與原則。要始終注意激發罪犯的內在改造動機,把罪犯個體目標與矛盾調解工作目標緊密聯繫在一起,努力營造以民警為主導、罪犯個體為對象、罪犯矛盾調解員為輔助的良好氛圍。

(二)開展罪犯矛盾調處的方法

1. 必須堅持“調解”優先。注重化解當事人“心結”,確保實現“小矛盾不出班組,大矛盾不出監區,全力預防矛盾激化升級”:能冷調解的不在頭腦發熱時調解;能個別調解的不當眾調解;能易地調解的不原地調解;能一事一調解的不混同起來調解;能通過教育手段調解的不使用強制手段調解。

2. 必須堅持全過程跟蹤管理。對於可能危及監管安全的矛盾,一定要做到全程跟蹤,嚴密控制,直至最終確認矛盾化解。根據矛盾的動態性和可變性規律,要對當前矛盾調解實施情況及時調整改進,通過矛盾調解技術、方法的持續改進,不斷提升矛盾調解工作的成效和水平。

3. 必須強化法律法規約束。實施矛盾調解不能弱化罪犯的刑罰體驗感。矛盾調解對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在法律法規強制約束的前提下,逐步培養調解對象自我約束、自我控制能力,使遵紀守法成為矛盾調解對象的自覺行為,有效提升矛盾調解效果。

4. 必須提供後續正面支持。當矛盾調解完成後,監區要對調解對象建立健康有益的改造環境和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施予連續的正面影響和支持。監區應對調解對象跟蹤觀察,使矛盾調解效果得到持續鞏固,避免問題隱患在新的改造氛圍中死灰復燃,增加罪犯的改造難度。

(三)存在的不足

三、借鑑“楓橋經驗”構建罪犯矛盾調解的應用體系

學習借鑑、深化推廣新時代“楓橋經驗”開展罪犯矛盾調解工作,應更新矛盾調解理念,建立標準化矛盾調解室,收集整理矛盾調解制度、理論和實踐成果,總結提煉形成具有鮮明特色的罪犯矛盾調解工作模式,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理論成果和矛盾調解個案,進一步提升監區民警和罪犯矛盾調解員開展矛盾調解的能力,培養一批矛盾調解工作能手,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確保監管場所持續安全穩定。

(一)強化組織保障,完善罪犯矛盾調解工作機制

近年來,社會上的人民調解中心、個人調解室、老兵調解室等新型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得到有效推廣,成為傳統人民調解組織的有益補充。為確保將“楓橋經驗”更好地落實到罪犯矛盾調解中去,監獄也應成立相應的工作組織,確定職能科室為罪犯矛盾調解工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罪犯矛盾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考核管理工作,同時,可以邀請駐監檢察官、心理醫生、教育專家、罪犯家屬、幫教志願者等社會人士參與矛盾調解。

成立罪犯矛盾調解工作組。為及時處理罪犯的改造訴求,把矛盾化解於“萌芽期”,監獄應積極借鑑“楓橋經驗”,探索出“網格化+調解員”的矛盾調解工作模式,以各監區為單位,以班組為最小單元劃分成網格。當罪犯遇到矛盾、發生糾紛時,可以在第一時間把矛盾“冷卻”、將糾紛化解。罪犯矛盾調解工作組由監區民警和罪犯矛盾調解員組成,將職責細化到人,崗位責任落實到人,以科學完善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實現“小矛盾不出班組,大矛盾不出監區”,確保罪犯矛盾調解工作取得成效。

設立監區調解員和班組調解員。監區利用民主測評等形式推選調解員,每個監區推選1-3 名監區調解員 , 每個班組推選 1-3 名班組調解員,調解員應具有較好的矛盾調解經驗和專業知識,必須改造表現積極、遵規守法、文化水平較高、語言表達能力強,在犯羣中具有較高認可。罪犯矛盾調解員可自薦也可監區或組內集體推薦,由監區辦公會研究確定。建立矛盾調解聯席會議制度。監區每月召開一次矛盾調解聯席會議(可與犯情分析會一起),在監區領導、包組民警主導下,罪犯矛盾調解員積極參與,分析目前犯羣中普遍存在的矛盾及發展趨勢,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制定矛盾調解方案,形成“爭吵有人勸、打架有人拉、信息有人報、矛盾有人調、過程有人管”的矛盾調解機制。

(二)藉助傳統文化,建立罪犯矛盾調解室

要積極推進監區文化建設,做好“和為貴”等主題矛盾調解室的標準化建設,將傳統文化的“和為貴”等思想運用到罪犯矛盾調解工作中,在調解陣地上,營造傳統文化氛圍;在調解隊伍選配上,注重傳統文化素養;在調解實施上,注重傳統文化教化;在調解品牌打造上,豐富傳統文化元素。

建立標準化矛盾調解室。矛盾調解室做到“三有”——有矛盾調解員,有辦公條件,有矛盾調解記錄;“三上牆”——矛盾調解網絡圖上牆,工作制度上牆,包括調解流程、紀律要求、調解基本原則等,“海納百川化矛盾、有容乃大促和諧”等温馨提示語的文化建設上牆。

罪犯矛盾調解工作程序。以罪犯之間的矛盾衝突為例:第一步,受理調解。在監區範圍或班組範圍內,罪犯雙方自願申請調解或調解員主動介入調解,一般先將雙方隔開,防止事態升級。第二步,調查瞭解。瞭解矛盾的事情真相、雙方的性格脾氣、文化程度、心理承受能力等等。第三步,進行調解。罪犯之間的矛盾調解原則上要在矛盾調解室進行,約定時間在矛盾調解員的參與下進行調解。第四步,結束調解。經過調解,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達不成和解的在確保雙方矛盾不激化、不升級的前提下,迅速報告值班民警處理。其他罪犯矛盾的調解參照以上進行。

(三)創新工作方式,不斷提高民警執法公信力

堅持深化因人施策科學機制。要立足“和為貴”“百善孝為先”等傳統有效教育改造方法,堅持矛盾不上交原則,把矛盾解決在基層。根據罪犯個體改造需求,制訂“一人一案一策”,創新採用微心願、心結心解等矛盾調解法,通過幫教會、諒解會等活動激發罪犯改造正能量;堅持探索研究項目化矛盾調解手段,根據罪犯矛盾實際,積極開展分類教育;加大罪犯心理疏導,打造陽光心態,促進罪犯內省改造;貫徹因人施教原則,嚴格落實民警深入監舍和罪犯班組進行談話教育,引導罪犯主動表達訴求,做好個別罪犯思想工作,具體、特殊問題單獨進行教育,並認真填寫談話記錄。

社會上發生的由非直接利益衝突引發的羣體性事件,給了我們一個深刻啟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減少社會對抗、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本之道。監獄是“心態失衡”的集中地,“不滿”“仇恨”的匯聚處,是名符其實的火山口、炸藥庫。監獄民警唯有不斷提高執法公信力,堅持公正執法,才能拔除罪犯心中的“引信”,確保火山口不噴發,炸藥庫不爆炸。這些年,監獄系統在計分考核、獄務公開、減刑假釋等罪犯最為關切的利益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進一步把矛盾化解關口前移,激發民警矛盾化解熱情,提升罪犯改造希望,全力向社會回送守法公民,贏得了罪犯的高度認可,許多罪犯説,他們從民警身上看到了公平公正,因此沒有理由不安心改造。

(三)建立信任關係,完善訴求表達機制

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有着自己的利益訴求,如果訴求得不到表達或者遭到漠視,便有可能採取行兇、脱逃、自殺等極端方式加以表達。所以,對於罪犯淤積的“仇恨”、不滿和委屈也需要給他們傾訴的機會。

建立罪犯訴求表達機制,對於及時掌握罪犯需求,緩解罪犯對立情緒,特別是預防罪犯矛盾激化具有特殊的功效,更重要的是通過罪犯訴求表達機制,建立起罪犯對監獄的信任。罪犯對監獄的信任指數越高,罪犯矛盾發生和激化的概率就越低,罪犯矛盾調解的難度也就越小。監獄應由紀委監察室牽頭,做好刑釋前談話工作;開展問卷調查、全員信息收集等活動,定期聽取罪犯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監獄工作;會見日主動與罪犯親屬溝通,聽取犯屬意見,瞭解罪犯的訴求;設定個別教育日,讓罪犯能夠有更多機會向民警、監區領導、甚至監獄領導表達自己的訴求;實行減刑、假釋聽證會制度,讓罪犯有機會直接向相關部門表達自己對法院等政法機關執法工作的看法。

(四)堅持監地共建,打造立體化解模式

《監獄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這為監獄機關加強與社會聯繫溝通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

罪犯與大牆外產生的矛盾很大程度上需要“外面”來幫助化解。要爭取全社會力量更多地關心罪犯改造,發揮民警關心、家庭關愛、社會關懷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打造監地共建的立體式矛盾化解模式。一是重視社會對監獄教育改造的支持力量,廣泛引進社會機構、公益組織進監幫教,開展結對幫教、困難救助等活動,切實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實效。二是以監獄開放日為主要載體,關注罪犯與家庭關係的修復,利用傳統節假日以及父親節、母親節、兒童節等特定節日,讓罪犯親屬走進監獄,利用親情的力量和親人的感化,促進罪犯安心改造。三是利用對罪犯特殊獎勵政策,不斷深化離監探親的教育意義,在新年、春節和清明節等傳統節日,組織符合條件的罪犯離監探親,激發廣大罪犯走積極改造之路。四是協同化解罪犯矛盾,地方矯正機構、村民委員會、街道居委會、司法所、派出所以及罪犯原所在單位等部門共同參與矛盾調解。同時,在罪犯刑滿時,監獄應對與罪犯有關的矛盾調解情況向地方相關部門進行交接。

(五)突出信息化管理,強化智能化調解目標

信息化管理是轉變傳統管理方式和組織方式,將現代信息技術與先進的管理理念相融合,共享信息、整合資源、實時監控。以信息化實現管理現代化的過程,其精髓是數據平台的建設和數據的深度挖掘。通過信息管理系統把各個環節銜接起來,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管理的專業化、規範化、標準化,重新整合資源,建立各環節的量化管理基礎,有效地支撐決策系統,面對問題迅速提出應對和解決方案。

罪犯矛盾調解制度在實際運行中遇到的種種問題表明,有必要尋求信息化要素的介入,建立監獄罪犯矛盾“智慧調解”系統,構建矛盾快速處置機制。要藉助信息化平台整合各方面維穩資源,以矛盾調解為抓手,完善集各種調解機制、調解方式於一體的“大調解”銜接聯動新機制,對矛盾進行分析研判,為超前處置提供決策參考,促進矛盾調解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專業化、標準化、信息化,實現矛盾的可防、可控、可調,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及早發現矛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確保線上線下立體調解,實現矛盾調解精準高效,維護監管秩序的安全穩定。

(六)強化專業素養,提高矛盾調解能力

藉助外力,全面提升民警善於矛盾調解的能力。司法行政部門出台相關意見,針對罪犯的家庭、婚姻、鄰里等矛盾糾紛,對調解對象、主體、手段、程序、制度等作出規定;邀請省內外人民調解專家來監舉辦“矛盾調解理論與實踐培訓班”和系列專題講座,主要內容是人民調解的方法和技巧,以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製作,確保罪犯矛盾調解工作規範化;採取走出去的方式,加強談話技巧、心理化解、矛盾調解專題培訓,掌握方法、總結經驗,提高矛盾調解能力;適時組織基層民警到省內外學習借鑑“楓橋經驗”開展罪犯矛盾調解先進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學習。

內強素質,堅持矛盾調解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堅持開展專業團隊常態化建設,以民警授課、座談交流等形式,對罪犯調解員每月進行一次集中整訓,分層分級開展專業化培訓;監獄內部定期開展矯治論壇交流、個別教育沙龍、獄情分析會,採取開展評選業務能手等方式激勵民警學習專業知識,培養民警的職業技能,不斷促進專業團隊建設和矛盾調解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