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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制在網購合同濫用格式條款情況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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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制在網購合同濫用格式條款情況下的作用

行政規制在網購合同濫用格式條款情況下的作用

1.網絡購物的發展及格式條款濫用情況的概述

伴隨着互聯網的不斷普及和發展,我國已經正式成為“”互聯網大國“,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10.11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9.2%,這也意味着利用互聯網電商平台進行購物的人數正在持續上升。網絡購物,一種誕生於20世紀90年代的購物方式,以其方便、快捷、性價比高的優勢備受消費者的青睞。然而,在網絡購物的過程中,由於電商平台是處於主導地位的一方,所以消費者只能被動的接受電商平台提供的網購合同,原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需要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電商平台為了追求高效,會使用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格式合同,這種合同的產生就是為了迎合快節奏的交易方式,所以捨棄了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性,在以往格式合同應用於傳統的少數行業時,它會受到嚴格的管控,在那時,它的弊端尚未暴露,但是隨着互聯網的蓬勃發展,格式合同在網絡購物中的廣泛運用,它的弊端也開始暴露。而這也導致近幾年來,法院有關網絡購物的訴訟糾紛的受案量居高不下,而其中主要的糾紛類型都為合同糾紛。所以,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加強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法律是規制電商平台濫用格式條款情況的最好手段。

2.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2.1格式條款的基本概述

在第496條中,民法典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一,格式條款是為了重複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了重複使用,而不是為了一次性的使用而擬定的,由於提供固定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種人提供該商品或服務都適用一樣的條件,所以,為了節約時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才產生了各種格式條款。第二,格式條款是預先擬定的。預先擬定,是指在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前,合同條款就已經被擬定出來了,所以可見格式條款的訂立人,一般是固定商品或服務的供應方,而非接收方。第三,格式條款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不需要協商的。這也導致了格式條款具有固定性,附和性,也就是説,格式條款的內容是固定不變的,在訂立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選擇接受格式條款並簽訂合同或者拒絕格式條款並拒籤合同。

2.2格式條款的特殊規制

在第496條中,民法典對格式條款還進行了特殊規制,“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簡而言之,這是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制訂方的限制,即格式條款的提示與説明義務。而第498條中,也規定若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應當以常理解釋,若有兩種及以上的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訂立方的解釋,即解釋規制,實質上,這是對相對格式條款訂立方的一方當事人(下稱相對人)的權利保護,因為格式條款的訂立一方天然具有優勢地位,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在司法過程中自然應當對相對人的權利有所保護,倘若沒有此條款,那格式條款訂立方既制定格式條款,又享受對條款的解釋權,這無疑是違背了公平原則。

2.3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在第497條中,對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做了規定,其中除了對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做出的共性規定(即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還説明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供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以及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為無效。從這裏看出,第497條其實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因為在496條中的規制中,倘若條款訂立方未盡到提示與説明義務,在實際司法中也並無法律後果的規定,但加上497條的規制,司法過程中便可由格式條款訂立方對重大利害關係未盡到提示與説明義務,推定其格式條款無效,所以,497條其實是對496條的補充。

2.4關於民法典對格式條款規制不足

2.4.1格式條款規制適用主體的混亂

民法典中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究竟是調整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還是同時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議,其實早在《合同法》剛剛出台時就已經被引起了。支持後者的學者往往以民法典未明確區分二者為由,認為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制適用於所有民事主體,所以自然同樣適用於商事主體之間。而支持前者的學者認為商事主體之間與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着天壤之別,因為商事主體本身就是從商者,具有豐富的從商經驗,對於商事合同的內容和規定都可以熟練地把握,而不像經營者和消費者一樣,經營者在簽訂格式合同時天然具備優勢,而消費者不具備把握合同內容,知曉自身權利、對方義務的能力,不具有議價權,只能選擇簽訂或拒絕,也正是這種弱勢地位,才需要法律的特別規制。即商事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締約議價能力、價值追求、意思自治程度皆有區別,自然不應該由相同的法律規範來予以規制。並主張對於商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就算適用格式條款規制,也應予以嚴格的限制。原則上,僅得適用信息規制,慎用格式條款效力規制和解釋規制。因為此時的雙方對於格式條款的把握處於對等水平。若面對商事主體之間仍適用格式條款效力規制和解釋規制,就會損害締約方的權利。應當承認,這一觀點是具有相當強的説服力的,其見解既符合社會現實的需求、也符合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但是這一見解卻未被《民法典》採納。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之規定,仍是統一適用於所有民事主體,這就意味着,倘若爭議糾紛的主體是商事主體,司法者在適用民法典進行規制時會出現諸多問題,有可能會違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則。

2.4.2格式條款並無變更規制

傳統理論認為,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在合同成立後,可依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意願,予以變更。亦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賦予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權,使其可以自行更改合同的約定,無需經合同相對人同意。而在格式條款盛行的今日,格式條款制定方往往在格式條款中,明確地賦予自己單方變更權。筆者就曾在某電商平台上預訂一家酒店,在預定酒店之前,出於習慣,仔細閲讀了預訂聲明,且截圖一份,就是擔心日後引起消費爭議時無據可依,電商平台要求支付全款才可預訂,於是就支付了全款,結果後來因故不能去住酒店,提前四十天打電話到電商平台進行退款時,平台竟以我是以優惠價格訂房為由,僅退全款的90%。於是我提交截圖,並聲明電商平台並未在預訂聲明中提及需支付違約金,哪知電商平台迅速發給我一張截圖,上面的預訂聲明上寫着提前一個月退款需支付10%的違約金。而這一項在我的截圖中並沒有,於是電商平台聲稱這是剛出的新規,且之前的聲明中有規定平台可以自行更改合同內容,無需經過相對人同意,而筆者最終因金額較低,不了了之。這就是一名普通消費者在面對電商平台的無奈,作為相對人的消費者根本沒有反抗的餘地,甚至電商平台不需要盡到通知義務。而這樣的情況顯然不符合合同的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正是因為民法典對格式條款並無變更的規制,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且不自知,就如同上述的單方變更權,完全給了締約方免除格式條款提示與説明義務的空間。

2.4.3民法典忽略了網購合同的特殊性

互聯網行業本身就是資源整合最頻繁快捷的行業,主要的電商平台也就是幾個“巨頭公司”創辦,這些電商平台在締結網購合同時,考慮到受眾範圍廣,所以對於合同內容更是審慎之至,他們會使用許多晦澀難懂的概念,甚至法律職業工作者都難以理解。在加上在電子合同中間穿插的各種超鏈接內容,若一個個點開來看,一份網購合同的篇幅甚至會長達5萬字以上,普通的消費者根本無法弄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稀裏糊塗地付款。而這些平台因為民法典中規制的商家説明與提示義務,又會在合同中使用大量的下劃線和加粗字體,甚至一份網購合同的提示字體會超過普通的文本數量,那這種情況,是否能判定平台進行了説明與提示義務呢?此外,一些電商平台為了達到提升流量的目的,會放出“免費”商品或服務的噱頭,吸引用户消費,但是在其簽訂的格式合同中關於“免費“的內容都是附條件的,例如下載某個APP或註冊會員,諸如此類的條款讓用户進行消費後被鋪天蓋地的廣告包圍,苦不堪言。

3利用行政規制解決網購合同濫用格式條款

3.1行政規制相較於其他規制手段的優勢

對於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分為四個類型:立法規制、司法規制、行政規制及社會規制,其中立法規制並不具有獨立規制的能力,任何規範格式條款的立法,最終都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機關中的任一主體進行落實,所以,實質上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是司法規制、行政規制及社會規制。

司法規制,是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司法過程,進行調整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其規制效果主要體現在對個案的規制上,且不是每一個關於格式條款的糾紛都能走到司法過程,其並不具備普遍性,且司法規制具有滯後性,只有等消費者的權益被侵犯才能進行規制,這顯然不符合提升效率的原則。行政規制,是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用各種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政指導、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進行監督調整的措施。其主要的形式包括:事先協商制、事先審核制、事後介入制。事先協商制是指格式合同在尚未制定時,由政府代表消費者向經營者代表共同商議格式條款的內容使之能兼顧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事先審核制是指格式條款制定後應當經由相關的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以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避免不當格式條款的使用。事後介入制,是指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被發現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命令雙方當事人使用特定的條款以取代不合理的條款,或命令當事人適用另一法定的格式條款。社會規制,是除了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外的各種社會團體對格式條款運用的管理與監督,主要分為自律監督和他律監督,前者主要以行業協會為主,它們會自覺的審查行業內常用的格式條款,對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取締,後者以消費者協會、媒體等等第三方評價機構為主,主要的作用是披露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並進行評價,由於社會規制主體的基數大,所以社會規制的行為數量也是最多的,但是社會規制並不普遍具有法律約束力,何況行業協會本身是由經營者自發組織,很多時候為了經濟效益會喪失其效用,甚至因此會出現協會明知格式條款存在對消費者的不平等,仍不規制的現象。

由此可見,行政規制較於其他兩種規制類型,其規制手段更為全面,規制程序更為完備,且具有高效性、便捷性的特點。這也迎合了互聯網時代的優勢,兩者相輔相成,行政規制利用互聯網的高效提升行政效率,行政規制的高效促進互聯網的發展,2020年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年鑑報告中就有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專項整治,“2019年,市場監督管理局推進合同監管,重點針對房地產業、汽車銷售、旅遊合同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格式條款”,從報告中可以看出,行政規制針對具體行業進行短期規制,所以選擇行政規制的手段解決電商平台濫用格式條款的問題是具有必然性的。

3.2網購合同的概述

網購合同,全稱網絡購物合同,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通過網絡平台,以貨物買賣等交易為目的,在互聯網線上簽訂的合同。相較於普通的格式合同,網購合同的格式條款被電子信息化,優點在於方便修改合同內容,且易於頻繁使用,缺點在於容易被許多不良商家利用文字修改工具,將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隱藏在合同頁面裏,例如縮小字符、半透明化字符、移至頁面邊角。

3.3行政規制在規範網購合同格式條款的具體方式

3.3.1加強事前監管

電商平台的“巨頭公司”在擬定網購合同時,應當與行政機關進行事先協商,針對網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進行商議。行政機關要考慮到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且應當針對繁宂的合同內容進行適當刪減,行政規制可以通過要求企業提供有效的信息類型的方式予以解決。行政機關在經過調研後,可以收集和整理出格式條款相對方最為注意和注重的信息,並要求各個企業對此類信息予以重視,對涉及此類信息的條款,予以顯著提示。換言之,由行政機關進行調研,挖掘消費者真正在意的信息的類型,僅要求格式條款制定方對此類信息類型進行顯著提示,對這其中的部分信息類型甚至可以要求制定方主動進行説明。因為消費者真正需要的,並非是繁瑣複雜的、眾多的、其所不在意的信息,而是涉及其利益的個別的重要的信息。因此進行這樣的工作,既減少了資源的浪費,也使得提示與説明義務得以真正的發揮其作用。擬定後的網購合同要交由行政機關進行審核,在審核無誤後,電商平台才能使用,行政機關應當加大審查力度,提高電商平台店鋪入駐的門檻,嚴格限制或禁止三無人員進入電商平台,以確保網絡交易環境的安全和可靠。

3.3.2建立格式條款評分機制

行政機關可以對電商平台提供的格式條款在審查通過後,確認沒有原則問題的錯誤後,對格式條款進行評分。影響分數高低的因素可以是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度和格式條款用語的簡潔性和易懂性,總之,要將其標準化,然後形成一個綜合的評分機制,在電商平台使用該格式條款時將分數標註於顯著位置,有助於鼓勵經營者提升商譽,消費者也能通過分數,最直觀的瞭解自己面對的這份網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否能夠最大限度保證自己的權益。

3.3.3建立經營者信用平台

行政機關應當着手建立一個便捷、公開、公平的經營者信用平台,將所有電商平台的經營者的信息都錄入平台內供消費者查詢及評價,有利於對經營者濫用格式條款欺詐消費者現象的遏制,也可以給消費者一個合法合理的投訴渠道。行政機關也要設定適當的獎懲標準,對於差評過多的經營者給予相應的處罰並公示,對於好評如潮的經營者給予獎勵並公示,身處信息時代,這樣的信用評價機制會讓不良經營者無處遁形,有利於減少合同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3.3.4加強法律學習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普法宣傳,學校教育加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網絡購物的發展趨勢是不可擋的,然而從看到一件喜歡的商品變成該商品到手,中間還要經歷簽訂合同的過程,要想在這個過程中保證自己的權益,那就要求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法律都有基本的常識,瞭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是淨化網購環境的基礎。減少網購合同發生的糾紛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作為經營者和消費者,筆者認為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因為只有我們每一個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夠營造出一個好的網購環境,才能夠更好地參與到網購活動中去。

4.結語

筆者認為,網絡購物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發展是曲折而上升的,所以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這也在考驗我國的立法水平和司法水平,是我國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經之路,在當今的大時代下,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制存在一定的缺失,諸如未能區分格式條款規制規則的適用主體,未能確立格式條款更改規則、未能對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的格式條款做出特殊性的規定等等。在民法典的規定存在缺漏的情況下,司法規制和社會規制都不足以解決問題,彌補缺漏。唯有行政規制,能夠憑藉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來彌補民法典所存在的缺陷。因此,雖我們不妨相信這種缺陷其實是留給行政規制的發揮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