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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校車安全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欄目: 教育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67W

                    校車函〔2020〕1號

縣校車安全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關於印發《縣校車安全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校車服務公司,中國小校幼兒園:

根據省市縣相關工作部署,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實際,經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縣校車領域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組織實施。

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1月 11日

縣校車安全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市、縣關於交通問題頑瘴痼疾整治行動的工作要求,切實防範和堅決遏制校車領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經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從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圍繞校車安全管理“人、車、路、企、政”等方面存在的頑瘴痼疾,在全縣範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行動。

一、工作目標

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工作要求,通過一年的努力,使全縣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機制進一步健全,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硬件設施得到改善,營運資質全面合格達標,從業人員守法意識顯著增強,校車運行更加規範有序,實現降事故、保安全、促民生的總體目標。

1.校車安全工作黨政領導、部門監管、學校幼兒園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全面落實。

容易誘發羣死羣傷事故的頑瘴痼疾得到根本整治,危害校車交通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嚴厲打擊,工作失職瀆職責任得到嚴肅追究。

2. 校車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強化。

校車及駕駛人交通違法處理到位率達到95%以上,校車合規率達到100%;校車動態監控平台全面實現4G網絡化,車輛衞星定位裝置入網率、上線率、數據合規率均達到100%。

3.較大以上校車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力爭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校車交通事故。

二、組織領導

成立縣校車安全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常務副組長: 縣教育局局長

副  組  長: 縣教育局副局長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

            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成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校車辦,負責日常工作,任辦公室主任。各相關單位要建立相應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並將集中整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三、集中整治的主要頑瘴痼疾

1.中國小校幼兒園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重點是中國小校幼兒園未依照《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號)第十九條的規定,在校車發車前對有關情況進行查驗,或在查驗時在存在違反規定情形的情況下仍舊放行。

2.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重點是校車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17 號)第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 號)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四章等的有關規定,《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湖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7 號)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建立健全相關崗位人員的內部考核機制。

3.對校車駕駛人駕駛行為的聯網聯控監管不到位。

重點是縣級校車安全監管平台未與公安交警部門實現聯網聯控,對於在縣級校車安全監管平台中發現的校車駕駛人的違規違法行為未進行有效監督和處罰。

4.對校車運行的路面監督檢查不到位。

重點是校車偏離審批線路行駛、超速行駛、超員行駛、學生幼兒不繫安全帶、非法運營車輛(俗稱“黑校車”)接送學生等違規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有關監管部門的路面監督檢查次數少、力度小,未對違規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5.對校車運行線路維護不到位。

重點是校車運行線路中的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危橋等危險路段,有關部門對線路的管理、養護投入不夠,安全防護、限速標誌、警告標牌等設施不完善,校車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四、工作步驟

1.動員部署、排查摸底階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

廣泛宣傳發動,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工作部署,各相關單位摸清底數,形成台賬。

2.集中行動、專項整治階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

各級各有關單位落實責任,對標對錶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逐項推進各項整治措施,依法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從嚴追究失職瀆職責任,全面夯實校車安全基礎。

3.鞏固提升、建立長效機制階段(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

開展全覆蓋督導檢查,持續壓實整治責任,通報並從嚴處理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確保整治成效得到持續鞏固。總結治理成果,推廣先進經驗,完善管理機制,形成長效工作機制,推動全縣校車安全管理與服務水平再上新台階。

五.整治任務及措施

1.依據《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的有關規定,縣教育局指導監督中國小校幼兒園制定校車發車前的查驗工作制度或方案,明確具體查驗措施,落實責任人員,建立查驗管理台賬,確保查驗措施落地落實落細,落實中國小校幼兒園校車安全源頭管理責任。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治工作的,追究有關中國小校幼兒園主要負責人與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單位:縣教育局、各有關中國小校幼兒園】

2.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湖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等法規規定,縣校車辦、縣公安交警部門指導監督校車服務提供者制定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的培訓工作方案,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消防、安全防範、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培訓,落實崗前培訓制度、堅持持證上崗,建立在崗年度輪訓制度,對輪訓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繼續聘用。2020年8月底前,全縣在用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員上崗培訓及合格率達100%,同時建立健全相關崗位人員的內部考核機制,落實校車服務提供者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治工作的,追究有關校車服務提供者主要負責人與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責任單位:縣校車辦、縣公安交警大隊、校車服務提供者】

3.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縣級校車安全監管平台的技術升級,實現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數據交換,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門推送校車違法信息,同時完善建立並運行聯網聯控工作機制,實現有效監管。嚴厲打擊人為關閉、損毀校車監控設備與終端行為,對相應違法突出的校車及企業採取停業整頓等措施。【責任單位:縣校車辦、縣公安交警大隊、校車服務提供者】

4.公安交警部門依據校車安全監管平台推送的動態監控數據,依法對校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建立管理台賬。【責任單位:縣公安交警大隊】

5.建立健全聯合路面執法檢查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路面執法檢查,對校車偏離審批線路行駛、超速行駛、超員行駛、學生幼兒不繫安全帶、非法運營車輛(俗稱“黑校車”)接送學生等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建立管理台賬。【責任單位:縣校車辦、縣公安交警大隊、縣交通運輸局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6. 改善校車經過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校車行駛路線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危橋等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危險路段合理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校車經過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有關部門及管理機構要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我縣北部地區河汊縱橫,南部丘陵起伏,現有校車的運行路線中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危橋路段較多,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要形成聯動機制,按照有關標準逐步改善校車經過道路安全通行條件。【責任單位:縣交通運輸管理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校車服務提供者】

六、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專班推進。

整治工作由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在本級交通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落實相應管理責任,明確相應的專門機構,明確部門職責,明確責任人員,安排相應的財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將校車安全問題頑瘴痼疾整治作為本次全縣交通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動的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確保取得實效。

2.強化責任,嚴格督查。

縣校車辦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建立常態化檢查、督查工作機制,重點檢查鄉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中國小校幼兒園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檢查、督查結果納入督導評估、績效評價、財政獎補發放等內容。

3.清單管理,逐一銷號。

各單位要對照《縣校車安全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清單》(附件),進一步細化具體整治標準和整治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銷號。凡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整治任務的,採取提醒、約談、通報等方式開展催督辦;對反覆催督辦,問題依舊嚴重,隱患依然突出的地方,啟動倒查問責。

4.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全面增強廣大學生與家長的交通安全意識,滾動報道集中整治行動進展情況,促進形成上下聯動、社會共建的積極氛圍,防止上熱下冷。

5.科技支撐,相互聯動。

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大數據平台,整合共享各類信息資源,實現精準化、精細化管理。積極探索運用社會信用管理手段,逐步實現違法聯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