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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在税務工作中有效應對腐敗問題

欄目: 地税國税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4.73K

中國共產黨和我國政府一直致力於查處和懲戒腐敗工作,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反腐工作成效顯著。然而隨着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傳統腐敗也在與時俱進,逐漸向新型腐敗轉變,如何在税務工作中有效應對此類腐敗問題,是值得研究的課題。

淺談如何在税務工作中有效應對腐敗問題

一、新型腐敗的特徵

(一)更加隱蔽。許多腐敗現象都具有隱蔽性,但與傳統的腐敗相比,新型腐敗的隱蔽性更強。新型腐敗並非赤裸裸的權錢交易,而是一種隱藏法律邊緣的腐敗行為。這種腐敗形式上更加隱蔽不易暴露,難以察覺,不容易引起注意,甚至很多人並不認為這是一種腐敗犯罪的行為,即使有公眾發現並舉報,也很難查找證據對其進行查處。

(二)更難監管。不同於傳統腐敗如貪污腐化,行賄受賄等,新型腐敗由於具備更強的隱蔽性,能夠很好的隱藏在法律政策的邊緣,其犯罪的證據難以掌握,過程也難以監督,從而很難將其認定為犯罪事實。這就使得司法部門不能用常規的衡量標準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紀檢監察部門也缺乏相應的有效手段對其進行監督制約。

(三)涉及面廣。税務部門作為與羣眾接觸的行政部門,掌握着大量相對完善、準確和有效的信息資源,這種資源幾乎涵蓋税收工作各個環節,這意味着各環節的人都有可能借助税務部門對於納税人繳費人的信息優勢,利用自己擁有的信息謀取私利,就會影響到政策實施的質量,損害公共利益和羣眾利益。

二、現階段存在的不足

(一)信息上存在數據鴻溝。當前對於懲戒腐敗信息的傳播主要通過信息媒介傳遞給公眾,這樣的信息傳播方式容易造成行政部門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等,加之公眾信息觀念淡薄,對於新型腐敗缺乏應有的警惕性,導致羣眾監督的效果有限,使得查處腐敗案件過程的孤立化、封閉化和神祕化,嚴重影響辦案效率。

(二)紀檢監察工作獨立性不足。各級紀檢監察機構不但要向上級負責,而且要向同級黨委負責,受其制約。這樣雙重領導體制造成紀檢監察部門的獨立性受損,導致紀檢監察部門自身監督權較弱,落實監督權存在空缺,不能較好地履行職責,存在缺位現象,嚴重干擾紀檢監察工作,對懲戒腐敗效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二)機制制度存在漏洞。我國懲治腐敗的法律法規多而繁雜,較為凌亂,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關於腐敗問題的界定,而税務紀檢部門能運用的法律更加有限。懲戒機制也沒有考慮到現有腐敗手段和方式的隱性化,沒有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和反腐形勢的需要,缺乏前瞻性。造成在具體操作時,容易出現處分與執行的脱軌,懲戒執行力度無法到位的情況。

三、針對現階段存在問題的應對建議

(一)充分運用大數據助力。拓寬數據信息來源。加強部門間協同合作和數據互換共享,按照“應匯盡匯”原則推動外部涉税涉紀數據的獲取。探索搭建紀檢監督智慧平台,為精準鎖定廉政和失職瀆職線索數據提供即時、充分的數據支持。樹立高度重視黨員羣眾參與的監管思維,引導羣眾對税務幹部開展監督,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民意調查,多渠道收集問題線索,充分發揮信息集羣效應。加強數據管理維護。細化數據使用要求,嚴格税務人員使用數據的賬號權限,定期向數據採集維護部門反映使用中發現的數據質量問題,形成數據質量管理閉環,提高數據源頭質量和整體可用性。實時監控平台操作中的數據導出、刪除、修改等敏感操作,建立倒查機制和配套懲戒措施,對數據使用異常行為開展分析,對數據使用違規行為強化問責。提升數據運用能力。加大大數據應用技術培訓,選配數據分析專業技術人才充實税務紀檢崗位。基於大據分析運用,開展異常數據評估分析和處置工作,針對問題頻發、多發領域,建立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範廉政風險。對關鍵少數、重點崗位人員建立廉政畫像,開展風險研判綜合分析,助力税務部門監督關口前移,及時糾正偏差,有效遏制腐敗增量。

(二)做好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明確“兩個責任”分工。各級黨委應該承擔起主體責任,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為主要工作抓,加強黨內自身廉政建設,親自部署反腐敗工作、親自過問重大腐敗案件、親自協調重大腐敗案。紀檢監察部門應該承擔好輔助和監督的責任,目前,紀檢監察部門做了許多無關其職責的瑣事,應進一步轉變紀檢部門的職能,明確其職責,加大對腐敗案件的查處力度。強化“兩個為主”思想。查處腐敗案件要以上級紀檢部門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檢部門報告,保障上級紀檢部門的知情權、話語權和指導權,由此對同級黨委形成制約。各級紀檢組組長、副組長的提名和考察要以上級紀檢部門為主,防止同級黨委對紀檢人員的干預,保障其人事獨立性,增加紀檢部門的底氣,增強其反腐敗工作的權威性。做到“兩個全面覆蓋"。向各基層税務部門派駐紀檢人員,對派出人員實行統一管理,避免其受到多頭領導,保障其監察權順利實施,確保紀檢監督覆蓋到每一個角落,能夠對隱性的腐敗案件進行及時查處。改進總局、省局巡察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業全覆蓋。進一步加強巡察工作,將定期巡察、不定期抽查、專項督導有機結合,尤其以不定期抽查為主,突擊檢查,收效會更大。

(三)規範完善各項機制制度。健全法律體系。應着重製定全面的可操作性強的反腐敗法,建立健全一整套規範權力運行的法律體系,充分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懲戒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法律規範和約束公共權力的運行,防止權力的濫用和權力異化,加大懲戒腐敗力度。規範辦案權責。對反腐敗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教育,運用法治思維進行腐敗案件查辦工作,對其工作職責進行硬性的、明確的規定,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歸整,對其社會背景及家庭成員關係進行調查,並形成電子檔,以便於在查處腐敗案件時,及時落實迴避制度,避免反腐敗工作受到人情關係的影響和制約。完善追責制度。不僅追究腐敗人員的責任,還要追究其上級領導、所在組織部門、其推薦人員之責。並且從確立對象、追責程序、最終處理意見及傳達、人員申訴渠道等一系列方面,都應該規範化、具體化,形成追責常態化。同時對監管不力、推薦不當的人員進行通報,並與其年度考核、升職等掛鈎,進一步壓實監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