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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個人工作總結【優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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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個人工作總結【優選多篇】

律師執業個人工作總結1

本人於20--年四月在律師事務所完成了一個月的實習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為本報告。本實習報告正文部分將分三個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為實踐經驗,主要討論一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為訴訟技巧,主要論述在訴訟過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為法律文書,主要討論初規範性格式外,在律師文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實踐經驗

1、以事實為依據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注重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4、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預期損失,根據同期營業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

以營業額的35%為利潤計算標準。

2、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5、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

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1、把握好訴狀與代理詞之間的關係

2、靈活運用證據規則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為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3、爭議問題後置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為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為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為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持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4、分散爭議問題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為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説服力。

5、有效利用拒絕調節程序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

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中傾向於調節的方式解決問題。在法院內部工作統計中,調節也是作為對法官職稱評比的一個標準。因此在訴訟中,法官往往會激勵促成調節,即便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拒絕調節,法官也會在法庭外積極促成調節。甚至在沒有法官參與下,原本拒絕調節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調節請求時,法院也會違背程序法規定聯繫調節。因此在訴訟中調節的機會有很多。並不僅僅是開庭審判過程的那次調節。所以我們可以靈活的運用調節來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

一般來説,很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當事人總是希望使用調節來解決問題。因此法官門大多會得出這樣的經驗:如果一方當事人積極主張調節,是一種心虛的體現。從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訴訟主張,即使最後支持了主張調節放的請求,支持的內容也會大打折扣。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即便證據不全,事實不清,也要主動迴避調節。法官由於工作需要會積極促成調解,如果在庭審後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調節工作,不但不會影響訴訟請求的力度,還會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於我方當事人。由此可見,調節程序對訴訟請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書的寫作

1、代理詞的寫作

2、刑事糾紛中的和解協議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損害案件已經構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但是雙方當事人往往選擇私了的方式解決問題而不是訴諸法律。在這些糾紛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給受害一方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而受害一方同意放棄向公安機關舉報,為防止事後返回,雙方往往簽訂一個和解協議。根據民法原理,這種調節協議屬於自然債務,並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同時也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管轄權。但是其並非無用之舉。一旦對方反悔提起刑事訴訟,在和解協議中對事實部分的認定可以直接證據來適用。由於有雙方當事人簽字,除非對方可以證明此和解協議是受脅迫,受欺詐而簽訂,否則在證據規則中,其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存在。這就要求在和解協議中應注重對所涉事實的陳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協議中,對事實的闡述儘量模糊,措辭上應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詞彙。同時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條款的表述上要明確,具體,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過多的抽象性語言。

3、申訴材料

決定案件判決的機構不僅僅是法院,在我國現有的司法體系中,人大,政協的決定對案件的判決有直接關係。因此當案件審判結束後,向人大,政協提出的申訴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審。對於向人大以及政協提交的申訴材料,應注意特定對象的工作職業以及工作方法。由於對方並不是專業法律部門,因此申訴材料不必使用過多的專業屬於,大量的使用生活語言也有助於對方理解我方主張,同時也不必拘泥與法定格式與法定程序。對於一些沒有有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在這個階段也可以大膽提出。同時也應該注意提交申訴材料的國家宏觀政策,時代背景。總之,在這個過程中,成文法的作用僅僅是對方參考的一個要素而不是全部。應靈活運用這一特殊階段所具有的特殊優勢。

律師執業個人工作總結2

又到一年總結時,不同的只是這次是對我近一年工作的總結。發自內心的講,我要非常感謝律師事務所給我實習的機會,尤其是在實習期對我予以了極大的關照,讓我有機會參與各類案件的辦理,儘快熟悉律師的實務操作程序,這讓我有了開始律師理想的良好基矗也非常感謝主任和同事們的幫助和教導,讓我認識、理解律師行業、也正慢慢的融入進律師行業;尤其是律師事務所有這麼好的學習和相互交流的氛圍,使自己的知識和能力正逐步的提高,從而更快的適應律師這一職業。名為年終總結,但實習期也接近結束,以下寥寥文字,算是對自己實習期工作的梳理和對未來執業的規劃吧。

一、做“人”

要做事,先做人。做律師也不例外。雖然我在做律師之前有過四年的高校教師的工作經驗,身上也沾染了許多自由知識分子的“習性”,但是我對重新開始的職業規劃的思路還是比較明確,那就是事事都要重新開始。早上提前到單位打掃衞生,下班之前一定將今天的工作做完,給被接待的當事人端茶倒水,主動幫助執業律師處理案件的細枝末節而從不計較報酬,這些每樣都能圓滿完成;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小心謹慎、誠信做人,也樣樣都不能少。回過頭來看這一年的律師實習期,我可以自豪的告訴自己,這些我都做到了。

二、做“事”

一年的實習律師經歷,讓我明白了一個道理,細節決定成敗。從避免法律文書中出現哪怕一個錯別字,到裝訂打印材料是訂書釘不能有一點偏差;從案例分析必須關注每一個細微的法律問題,到閲卷必須查清每一個事實情節,無不體現作為一名律師的執業態度和素養。雖然在從事律師這一職業之前已經做好了充足的思想準備,因此不會經歷遠大理想與律師現實的巨大心理落差,但是每天忙忙碌碌的工作,卻很少停下來思考自己對於細節的關注程度,雖然知道自己在細節的處理上仍然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但是也很少進行總結。在這一方面,所裏的同事給我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大家樂觀積極的心態、融洽的氛圍、勤懇務實的工作作風、專業上精益求精的學習鑽研精神……對我產生很大的影響,我對細節的處理也更加到位,儘管這種轉變是潛移默化的。

三、做“律師”

正如我在我的博客副標題中寫到的,“漫漫實習路,我始終告訴自己我是懷揣着一種理想在做律師”。我自始至終都是把律師作為自己一生的事業去經營,而不是將律師作為發家致富、滿足自尊心的暫時的一項工作。

近一年的時間以來,我作為一名實習律師跟隨所裏的各個律師辦理各種業務。在刑事案件領域,參加Z姓被告人盜竊罪辯護,被告人被判緩刑;參加了D姓當事人搶劫罪的辯護,案件以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告終;參加L姓被告人詐騙罪辯護,案件以檢-察-院撤回起訴終結;參加C姓當事人保險詐騙罪二審辯護,案件以二審減刑二年判決終結。同時還參加了其他數十起刑事案件的閲卷、調查取證、書寫辯護詞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領域,參與代理了山東省第一例三鹿奶粉事件受害人索賠的民事案件,還參與了其他數十起人身損害賠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礦產轉讓合同糾紛的案件,已經熟諳於各類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在行政和非訴訟領域,參加了數次法律顧問談判,參加了L姓當事人訴某市國土資源局、某縣政府、某縣國土資源局的系列案件的庭審。

訴訟經驗的增加使我認識到,做律師最基本的態度是勤奮和認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師是典型的自由職業者,其實不然,律師不僅不是一個輕鬆的職業,而且還是一個充滿挑戰、需要付出艱辛的工作,獨立、勤奮和認真是一個律師必須具備的執業態度。

四、做“好律師”

就像大學教授也分三六九等,律師也是這樣,每個律師走的路不同,每個律師給自己的定位也不同,自然也有“好律師”與“壞律師”之分,不然何來淨化律師環境之説呢。我想,既然把律師當作一項事業來經營,那麼自然應當走一條規範的律師成長之路,尤其是對於我們年輕律師而言,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之下,我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第一、培養自己的終身學習意識和能力。雖然有11年系統的法律學習過程,但是在涉足律師行業之前一直停留在法律規範和法律理論的層面,並沒有真正的接觸實踐中的法律。一年來,通過辦理具體的律師業務,我對法律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上的法律”與“實踐中的法律”的差異。當然面對律師行業競爭壓力的不斷增加,面對越來越專業化的律師分工,我也確實確實的感覺到自己所掌握的知識的匱乏。因此,作為一名律師,一定要培養自己終身學習的意識和終身學習的能力。

第二、誠信對待每一位當事人。在律師營銷觀念大行其道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律師卻都忽視了這樣一種道理:“真誠對待每一位當事人,才是自己最有效的營銷方法。”作為一名實習律師,案源對我來説當然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始終有一種意識,那就是“不能為了案源而案源”,絕對不能做一個挑訴煽訟者。在採取非法律手段能夠有效解決糾紛的情況下,絕不建議當事人採取法律手段。總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應當視當事人的利益為先。

第三、盡職處理每一件我所代理的案件。我很慶幸自己能夠接觸到各種不同類型的案件,不論案件是哪一種類型,也不論案件是大是小,我都一視同仁,盡職處理每一個案件。這不僅可以使我儘快熟悉各種類型的案件的辦理流程,也使我積累了一定的潛在客户。給當事人留下認真負責的印象,我想在當事人今後選聘律師時會為我加上不少的籌碼。

美國着名的上訴審辯護律師德肖微茨在他的小書《致年輕人的一封信》中談到了一個話題,即“好律師能不能也是好人”。至少在一部分人的觀念裏,“好律師”與“好人”是多少是有些矛盾的詞彙。我也曾經參與過為殺人犯罪和搶劫犯罪的當事人辯護,對此也有了一定的感受。其實,律師作為辯護人,法律授予的職責就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出被告人最輕、無罪的辯護意見。從這個角度來看,在實踐中,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上發表一些在常人無法接受的觀點,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因此,做“好律師”,也做“好人”,並非價值選擇問題,也非是否忠於當事人利益問題,而是個人從業道路的選擇問題。

五、做“大律師”

大律師,算是我給自己的未來的職業規劃。

一年來,自己參與了大量的訴訟和非訴訟業務,這幫助我擴大了視野,增長了見識,讓我對律師這一職業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認識,也讓我更加堅定的把律師作為自己一生的事業來經營。雖然通往“大律師”的道路充滿艱辛,要面對無數的波折,克服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但是我堅信,“志存高遠、腳踏實地”,我必能開拓屬於自己的“大律師”的天空。

律師執業個人工作總結3

一、開展各項律師業務情況

1、思想品德方面

在工作和學習中,我認真學習十七在精神和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__”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理論,認真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制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在“__”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活動中,自己能夠以積極的態度認真參加了本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對照檢查了自己的工作並寫出了學習心得。特別是認真學習了十七大精神,是我更加堅定了自己的目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2、辦理業務方面。

3年來共辦理民事案件件,刑事代理(辯護)件,行政案件件,非訴訟案件件,法律援助案件件,顧問單位家。同時辦案方式有很大突破,用非訴訟方式解決訴訟問題,既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又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及時息訟解紛,促進了當事人的和解,增進了團結。我積極開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為當事人服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律師執業期間,我的執業觀點始終是端正的,始終自覺恪守“忠於法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公平競爭,嚴格自律”的原則,至今沒有發生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沒有一例針對我個人的投訴。

我習慣站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角度考慮問題,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着想,儘可能地做到既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不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直至國家利益。我也從未假借代理之名,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可以説是一名優秀的律師,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範帶頭作用。

二、《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保證書》執行落實情況

在職業過程中,我忠於憲法和法律,執業為民,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認真遵守《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和本所的各項管理制度,還積極參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議;明明白白告知委託人的各項權利和風險,不為謀取業務而誤導當事人或者做虛假;沒有私自接受委託和收費,收取額外報酬的行為;沒有向我所瞞報、少繳代理費的行為;沒有采用貶損、詆譭、降低收費標準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的行為;嚴格按業務操作規程辦理,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和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為;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相互關係中,沒有非工作場所會見的行為,沒有請客送禮和指使當事人送禮、行賄的行為,沒有假借他人之名向當事人所要財務的行為;沒有向司法機關出示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的行為;沒有從事違法和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情況

我作為一名律師,熱心社會公益活動。在“5.12”中抗震救災活動中,多次捐款捐物,我積極參加了市、區司法局組織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法律宣傳講課個次場次,完成法律援助件,被授予“”稱號,義務法律諮詢次。

四、參加黨組織活動情況

本人是中共黨員,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明確法律為經濟、為民服務的政治方向。積極參加了我所的黨組織活動,平時認真學習和落實了上級黨委要求學習落實的有關方針政策,明確政治方向,提高了政治素質。其次,在執業紀律、執業道德,與政治素質教育進行了結合,在具體行為中踐行政治掛帥的基本指導思想,發揮黨員在律師隊伍建設中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我用細緻、認真負責的辦案態度,熟練的辦案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不僅贏得了委託人的信任和感激,還形成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因為我的勤奮努力,我有幸被理事,這既是對我的肯定,也是對我的鞭策,我將以此為契機,再接再厲,進一步鑽研法律業務,為社會提供更為優質的法律服務。

律師執業個人工作總結4

本年度是我獨立執業的第一年,先前我一直是跟着前輩律師在做,雖然也有一些獨立的出庭等工作,但是更多的是做助理方面的事情,從我真正決定獨立執業的那一刻起,我就知道,自己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很多,要學的知識也還有很多很多。總結本年度的工作,進步和不足都有。

今年市律師協會組織了涉及多個方面的法律專業委員會,倡導律師們積極參加。我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專業特長,選擇參加了四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刑法、勞動法、婚姻家庭、國際投資與貿易專業委員會,特別是勞動法和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我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包括參加會議討論,執行電台值班安排,參加普法活動、新法律法規學習及資料收集等工作,專業委員會作為一個組織,是我們律師平時學習和交流的好載體,市律師既然搭起了這個平台,我們就應該很好的去利用,像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內容就相對比較多,而且很針對我們平時的工作,對辦案水平的提高和專業知識的積累有極大的提高作用。所以我覺得參加這些專業委員會也是我今年工作的一個內容,很受啟發,效果不錯。明年我將繼續積極參加專業委員會的系列活動,以加強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水平。

因為是自己獨立執業的第一年,所以最擔心的是業務量問題,擔心自己的業務量跟不上。所以在最初的幾個月,壓力非常大。好在剛開始的那幾個月,因為之前的很多工作延續下來,事情很多,一忙起來,就充實些,也沒顧到那麼多,只是自己在盡力做好目前的工作,當然在閒暇之餘,也刻意的往業務量拓寬方面努力。很幸運的是,在2月份,通過努力,我接到了一份法律顧問的業務,一開始,因為雙方都是初次接觸,法律顧問的合同期限只有三個月,雖然是短短的三個月時間,卻是非常珍貴的三個月。

當時該公司剛好有一個投資的項目要跟進,我全程跟進了合資前期談判,合資合同的起草,新公司的註冊工作等工作,得到了客户單位的滿意和信任。很順利的,又簽訂了三個月的法律顧問合同。然後在今年8月,新的法律顧問合同期限改為一年,這是我自己獨立執業以後得到了第一個客户,我清楚自己應該做什麼,平時我經常主動的和客户單位的聯繫人聯絡,詢問最近公司的運營情況,在客户有具體的法律服務要求時,儘快的回覆和反饋,同時基本保持每月到客户單位現場辦公一天,解決一些問題。總之,有了這個良好的基礎,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工作更有動力,也更有成果。在今年8月份,我又有了第二家法律顧問單位,我相信通過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有所為。

今年在具體的執業方面,不得不提的是今年系列刑事案件的辦理。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我市警方展開了打擊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動。因為在201x年我辦理過一起偽造身份證的案件,當事人一直保存着我的聯繫方式,所以在去年年底的時候,我接受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件的辯護委託,委託人正是--年那個案件的當事人介紹過來的。而之後,隨着警方打擊力度的加強,我在今年又接受了四起類似案件的辯護委託,基本上都得到了委託人的好評。所以我要總結的是,任何一個案子都必須認真去辦理,用心去辦理,因為很多都隱藏了巨大的案源線索,你把握住了,對自己的工作也是有益無害的。

確實,律師工作強調的是平時的積累,你不可能在碰到具體的案件時,再去搜集資料,找法律依據顯然是來不及的,至少你在回答當事人的提問時不能順利解決。所以我們在平時必須要重要學習,包括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實踐經驗的總結。現在網絡發達,很多最新的法律法規都會在第一時間通過網絡發佈,也會有很多關於新法律法規的意見可以供我們參考,所以充分的利用網絡資源,可以為我們的學習提供不少捷徑。另外很多法院的網站也會有典型案例公佈,學習這些案例,也可以積累我們的實踐經驗。我平時在工作之餘上一些專業的法律網站看看,我發現對自己的工作很有幫助。同時我們也應關注一些時事新聞,因為很多新的政策的出台往往都會牽涉到法律的變化,多瞭解時事,可以鍛鍊我們的政治敏鋭能力。

最後,要總結的是今年我一如既往的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包括法律援助值班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本年度我一共辦理了四起法律援助案件,內容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特別是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工傷補差額的案件過程中,我充分考慮到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具體情況,採用調解方案結案,讓申請人儘快的拿到額的補償,通過調解,企業和申請人都非常認同,雙方避免了矛盾的進一步惡化。特別是申請人,在短短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拿到了13萬餘元的工傷補差額的補償,為此,申請人還特地製作兩面錦旗送至寧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我所,以表感謝。明年我將繼續努力,為更多的弱勢羣體服務。

律師,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要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我相信,通過自己的不斷實踐,一定可以在這一片天地有所作為。

律師執業個人工作總結5

轉眼間,實習期已過,經過一年多的學習、鍛鍊與積累,除了逐漸掌握了執業技能、辦案技巧,我也漸漸對律師行業有了深入的認識,雖然道路佈滿荊棘,但這也堅定了我努力成為一名執業律師的信念。

一年多的實習生涯,説長不長説短不短,但卻記載着一個青澀的律師實習人員長長短短或多或少的磨礪、收穫,及時的總結回顧,不僅能夠幫助自己認清自己在工作當中的不足,同時也能將工作經驗所得加以整理,有利於自己未來的發展。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一、律師實習的必要性

實習階段是執業律師成長過程中的重要階段,正如許多其他行業的學徒制,實習人員相當於律師行業的學徒。

這學徒,在實習期間,可以得到在指導律師或其他律師的諄諄教導,能夠在辦案工程中學習相應的辦案技巧及執業技能。

這個階段是學習、積累經驗的最好時機,但學習的過程也是不斷吸取經驗教訓不斷自省的過程,決不能因為挫折而氣餒,而是應當有越挫越勇的勇氣,一旦出現工作低級失誤或遭遇客户投訴等問題,必須直面問題所在,並認真加以改進。

正如很多前輩所説的,“早犯錯比晚犯錯好”,若是到了自己正式職業,自己的任何失誤都可能造成當事人利益受損,破壞當事人對自己的信任,嚴重的還將影響整個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

實習經歷很重要,因為有了經歷才會有成長,才會有進步。

二、為什麼當律師

做一件事情,特別是選擇從事何種職業這一重大的人生事項,若不知道、不清楚為何而作,那就很難能夠做好做強做大,或者朝自己所設想的方向前行,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努力地原地打轉。

律師,在有些人眼裏,僅是稻粱謀的安身立命之計,有些人則把它當成弘揚法治之道。不管是稻粱謀,還是弘法道,這不僅是個人價值追求的不同,也是“生存與發展的問題”的體現,這都無可厚非。

極端一點講,在自己依靠法律尚不能苟活的時代,如何讓普羅大眾信法守法。所以關鍵的問題在於,雖然豐滿的理想總需臣服於骨感的現實,律師應該想辦法讓骨感的現實豐滿,且不忘初心。所謂“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為律師者,往往是在“窮”處立,能往“達”處行。

三、實習期間的經驗總結及執業技能的提高

一方面,法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科,我國的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七大部門法涉及社會方方面面,法律規範層次較為分明。在此背景下,經過幾年法科教育的我所掌握的法學知識可謂是冰山一角,仍需要加強理論學習。

只有掌握了更加豐富的法學理論知識,才能更好用於具體案件中,替當事人排憂解難,比如,若是因為自己法律水平有所欠缺,無法解答當事人的諮詢,豈不尷尬?

但隨着社會分工愈加精細化,法律行業也是如此,正如日本管理學大師大前研一所説,專業是成功的唯一途徑。

對此,我認為,律師首先應該知悉作為一個法律人應當知曉的法學知識體系的常識性問題,如刑法三大原則、舉證責任、過錯推定等;其次應當能夠按照自己的興趣在某個專業領域加以深入研究,如知識產權領域、刑事辯護領域等。

另一方面,通過實習期間所從事的具體律師業務,使得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斷加深,同時也深切體會到將所學知識靈活運用以及孜孜不倦學習的重要性。

隨着社會的飛速發展,法律持續更新變化,停滯不前註定是要被淘汰的,律師行業更是如此。

對於現在這樣一個學習型的社會而言,一勞永逸的學習已不復存在,持久高效的學習能力是一個律師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作為執業律師,擁有紮實的法律功底固然重要,但若是沒有將自身的法律知識轉化為解決具體問題的操作能力,那也只是紙上談兵。

對於此,我剛進入實習期,剛接觸法律事務時感受深刻,碰到指導律師交代的案件,法律事實並不複雜,但卻不知如何下手,待到指導律師指教時才恍然大悟。

四、關於法律職業的人際關係

由於律師職業性質的特點,決定了律師工作中的相當一部分時間是需要與人直接溝通的,比如與客户、當事人洽談,與對方當事人溝通調解,與對方律師辯駁,與法官溝通交流法律意見,等等。作為一個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應當能夠在溝通中保持清醒的頭腦,學會耐心仔細地傾聽、冷靜審慎地思考、全面細緻必須詢問,學會從紛繁複雜的現象中抽身出來,再從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實習期間,在陪同指導律師會見當事人、參加庭審、調解、參與談判的過程中,我瞭解到,不同的溝通對象有不同的訴求或目的,而與此對應的溝通方式也應有所不同。

比如,與客户溝通時,由於客户的心態或自身側重點不同,可能其敍述的內容會繁多無序,此時應耐心傾聽、用心分析,再根據客户描述的向客户複述基本情況,並就自己的疑問詢問客户,幫助其釐清問題所在,以期全面瞭解事件全貌及客户真實要求;與法官或書記員溝通時,由於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此時溝通應當簡明扼要,快速清晰地闡明己方觀點;與對方當事人溝通時應多注意談判技巧,在尊重事實與法律的前提下儘量爭取己方當事人的利益。

另外,律師應該特別注意處理好與客户之間的關係,在工作過程中更應該加強與客户溝通,盡心盡力地把工作處理得讓客户滿意。避免讓其對律師產生意見,增加不信任感。

當事人或者客户,就是法律職業的市場所在,每一個律師都應該維護好這一個市場,如果因為自己對客户百般忽悠或收錢不辦事,就有可能很會向有關管理部門投訴,對此造成的影響就不僅僅是個人層面的,這將對整個律師行業都產生負面影響。

當然,在盡心盡力的情況下,也不能忽略了與當事人及時溝通,因為溝通不暢導致的糾紛誤解也不在少數,律師除了埋頭苦幹,也需要讓當事人知道我們在埋頭苦幹。

例如,我在實習期間,就曾因為一個買賣合同糾紛由於客觀原因起訴階段遲遲無法立案,由於我疏忽大意未及時向當事人説明、解釋相關案件情況,結果在電話裏被當事人狠狠的罵了一頓。

五、關於職業展望

我認為,律師的傳統方向一般有二,專業化律師與“萬金油”律師。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往往伴隨着社會分工細化,大勢所趨之下律師行業也不能免俗。

只有在某一專業領域有專長,能夠做出自己特色和名聲,才有發展前途。人的精力總是有限,知識的爆炸型增長意味着現代社會難以出現亞里士多德式人物。

一個律師不可能擅長所有的專業領域,對自己不熟悉領域進行執業,必須是一個全新的學習過程,做起來也會比較辛苦和困難。所以只有專業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會的進步、適應社會對法律服務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中脱穎而出,走向成功。

律師任重而道遠。

對於我們青年律師而言,最為關心的還是自己即將從事的這個行業的前景如何,從最基本的是能否賺到錢養家餬口到能否鐵肩擔道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這個行業的前景,我覺得:希望與困難並存。總的説來,律師在執業中還有很多不應該有的不利因素在困擾着律師的執業:比如説律師在做刑事案件的時候,往往有三難,即會見難、閲卷難、調查難;另外,著名的刑法第306條也是懸掛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整體來説,我國司法仍未獨立,行政和個人干預司法審判現象還比較嚴重;人情案還比較普遍等等這些因素都是律師執業的重大障礙。雖然在律師職業道路困難重重,但通往光明的道路必定佈滿荊棘:

一是,憲法中已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的法制越來越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形成;

二是,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已經實行十餘年,中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在形成,法律職業人的素質也在不斷的提高;

三是、司法體制改革正在全國多地試點進行,全國法律界倍加關注。而這些就是我們應該看到的希望,給律師行業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這更要求我們要嚴格要求自己,不斷進步,才能適應社會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路漫漫其修遠兮,律師並不是一個輕鬆休閒的職業,而是一個充滿挑戰與艱辛的工作,但我希望成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從此,忠於事實,忠於法律,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為建設法治中國出一份力。